“饿了么”诉“美团”“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刷单炒信”……青岛两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2-04-25 13:5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0488)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022年4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执行典型案例及青岛中院首个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白皮书(2017-2021年)。青岛市检察院通报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年青岛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1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5363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结1497件,其中技术类案件755件。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跨域案件增长迅猛。2021年,青岛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38.3%,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增长5.8%,跨域案件增长65.6%。涉及技术领域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疑难复杂技术类案件增长迅猛,占一审案件60%,出现涉生物基因、手机通讯、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领域的案件。案件标的额不断增加,2021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总标的额近63亿元,最高标的额达1亿元。涉及大型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加,部分案件主动选择青岛作为纠纷解决地,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14件。

青岛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为服务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发布会围绕坚持“精品审判”、加强智慧审判、加强跨域协作、深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进“三合一”工作、打造“青知”品牌六方面通报了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重点工作。其中,青岛法院在全省首创“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运用3D扫描建模技术对实物证据进行3D建模,形成高清三维展示模型,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固定难、管理难、移送难问题,为法官查明事实和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发挥跨域管辖优势,构建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格局,实现跨域巡回审判“全覆盖”,2021年开展巡回审判及跨域证据保全、技术勘验71次。不断优化管辖布局,在青岛原有四个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上,李沧法院、胶州法院新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提请人大任命41名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深入参与案件庭审、现场勘验等诉讼活动,协助法官准确理解和高效查明案件专业技术问题,将专家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白皮书对2017-2021年青岛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五年来,青岛中院共执结知识产权案件1387件,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880件,占63.45%。五年间,申请执行标的额由457.28万元增长到3931.45万元,执行到位标的额由216.95万元增长到2188.45万元,近三年执行到位率均超过50%。青岛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中,商标权侵权纠纷占51.7%,著作权侵权纠纷占28.8%,专利权侵权纠纷占14.1%,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纠纷占5.4%。案件呈现收案数量及标的额大幅增长、被执行人责任承担方式和法院执行方式更加多样、案件执行质效逐步提升等特点。

青岛中院发布的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还有体现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的行政、刑事案件各一件。案例凸显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突出技术类案件,包括六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专属管辖的技术类案件。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例灵活应用多种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体现了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工作力度。青岛中院希望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作用,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附一:青岛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件

一、“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

原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

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

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

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凯赛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凯赛金乡公司经凯赛公司许可,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在权利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对制造的产品使用了专利方法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举证已尽到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即发生转移,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在被告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而未提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令被告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和300万元。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在方法发明专利诉讼中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方法专利保护难,核心在于取证难,法院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和充分程度,准确把握各项事实间相互联系的印证关系,从而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作出整体、客观、准确而公正的认定,为制造方法、精制工艺类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判思路,为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程序保障。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二、“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FMC公司

原告: 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发明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其涉案专利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被告以其有合法来源、样品并非销售行为、系为行政审批进行的研究等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向俄罗斯客户出口等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临近保护期的专利仍然蕴含较大的商业价值,潜在的生产厂家往往会实施少量试生产、少量出口和销售、寄送样品、预申报许可证等行为,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涉案专利“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是业界较为知名的农药产品,因专利保护期临近届满,相关厂家开始为生产销售做准备。法院对被告的一系列行为进行逐一判断,为专利权的保护划定了合理的边界,既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合法权益,又准确规范其他生产厂家的预生产行为,为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裁判指引。

三、“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一种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公司网站及阿里巴巴网上展示被诉侵权搅拌拖泵,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并结合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诉搅拌拖泵包含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令被告停止许诺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价格侵蚀、商业机会减少或者延迟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仍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许诺销售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又充分体现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四、GOLFZON VISIO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GOLFZON CO.,LTD

被告: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为高尔夫练习模拟软件GOLFZON  VISION的软件著作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涉案软件并在其经营的室内高尔夫练习场进行商业使用,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对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期间,被告存在妨碍取证的行为,导致保全的软件不完整进而无法进行源代码的比对。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软件源代码及目标代码,以及被告独立创作或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通过将原告软件运行画面与被控侵权软件进行比对,画面设定、背景音乐等多个方面均高度近似,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安装使用的高尔夫运动练习模拟软件侵犯了涉案软件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通常通过源代码的比对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但源代码比对并非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仍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在二者画面、音乐高度近似,且被告妨碍保全导致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构成侵权。本案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妨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予以惩戒,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五、《玉楼春》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申请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许可,享有电视剧《玉楼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哔哩哔哩(Bilibili)”平台的运营方。申请人主张,“哔哩哔哩”平台存在大量涉案作品的侵权视频,并涉及会员专享和超前点播的内容,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删除侵权视频,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拦截侵权视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基础稳定。涉案平台是国内知名的视频分享平台,用户数量多,传播范围广,如不及时制止将导致申请人市场交易机会丧失,给申请人造成流量降低、收入减少和竞争优势削弱等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典型意义: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短视频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及的娱乐方式,由于短视频具有制作简单、数量巨大、传播迅速的特点,由此引发的短视频制作传播者、短视频平台与影视作品权利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迅速增多。本案通过审查权利基础是否稳定、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以及申请人是否提供足额担保四个方面,支持了申请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及时、有效地制止了网络环境下的短视频侵权行为,对新业态下的侵权行为作出积极的回应。本案入选山东法院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六、“柳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宇钖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柳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莱州辰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任某

被告:潘某

       案情简介:原告系第4788563号、第4788561号注册商标相关权利人,同时系liugong.cn、liugong.com、liugong.com.cn域名的注册人。原告产品及商标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装备工业品牌价值50强”称号,生产的装载机销量为全球首位。原告认为,被告在其企业官网、宣传手册展示的产品及厂房显著位置标注“柳装重特”“LZLG”等标识,以及使用“liugongjixie.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将“柳装”作为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 “LZLG”标识、“liugongjixie.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4788563、4788561号商标权,因涉案商标知名度高,被告搭便车的故意明显,且被告系重复侵权,故对被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法院结合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存在重复侵权行为等因素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赔偿基数方面,法院结合被告网站中的宣传,认为原告提出的年产量的计算方式较为合理。在确定赔偿倍数方面,既考虑到被告主观过错明显,又考虑到由于权利人没有及时积极的主张权利,对侵权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责任,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为其侵权获利的三倍。本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七、“饿了么”诉“美团”“二选一”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饿了么”平台经营者,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被告系“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与“饿了么”类似的外卖平台服务。原告认为,“美团外卖”对青岛即墨地区同时入驻两平台的商户,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的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其独家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饿了么”与“美团外卖”平台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美团外卖”经营者强迫商户“二选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随着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由此引发的平台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也愈发引人关注。保持用户忠诚度是互联网经营者的天然需求,但是实现的手段和采取的措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能强制用户取消与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交易机会,强迫用户“二选一”。本案中原告并未将行政程序前置,而是直接选择司法救济。法院通过对“二选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有效遏制了互联网平台的恶性竞争,有效规范了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本案被写入山东高院工作报告、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并入选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八、“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

被告:李某

案情简介:原告系大众点评平台的经营者,原告认为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铁鱼霸王餐”与其平台上的部分商户联系并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任务,组织人员对特定商户在平台上的店铺及服务进行“刷单”“刷好评”、虚假交易等,帮助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中牟取利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店铺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进行虚假交易、好评、炒作信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刘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刷单炒信”是利用刷单方式炒作网络经营者信誉,不正当地提高网络经营者商誉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经营者造成信誉的损害,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也会使“点评”平台丧失信誉、失去公众认可,更会误导消费者做出与客观情况相悖的判断,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严厉打击了此类网络“作弊”行为,有力维护了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经济秩序。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九、“废旧轮胎橡胶回收脱硫用塑化装置”专利行政案

原告:江苏金浦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山东东盛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一种废旧轮胎橡胶回收脱硫用塑化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第三人山东东盛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涉案专利,向被告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被告作出行政裁决,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明确限定了“加热外壳”的技术特征,该限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实现壳体内部温度控制的方式”均认为是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手段,否则即扩大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冷却外壳”不能与原告专利中技术特征“加热外壳”构成等同,被告行政裁决合法,应予维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侵权判定中等同特征的认定作出准确的判断。通过积极履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强化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和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进一步促进了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对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的一体化保护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本案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十、史某、梁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梁某、刘某

案情简介:青岛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系“一种底层混凝土水泥仓上置式环保型搅拌站”“一种骨料暂存仓防卡料卸料门”“骨料配料机”“骨料暂存斗”四项技术秘密权利人。被告人梁某、刘某利用在该公司担任技术人员的职务便利,将上述技术秘密披露给青岛某机械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造成技术秘密被公开。被告人史某为青岛某机械公司实际负责人,明知梁某、刘某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方案为青岛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仍在本公司使用。经鉴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市场价值为1010万元,青岛某机械公司技术资料与产品中的技术信息与其具有同一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秘密的秘密性系针对整体技术方案,而非要求其中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不为公众所知悉,涉案技术方案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史某、梁某、刘某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因离职员工披露原企业技术秘密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不能仅以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后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或部分技术特征为公知技术为由否认其秘密性,而应以技术方案整体作为判断对象。本案被害公司与被告人所在企业存在一系列因离职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法院通过刑事判决严厉打击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专利权属之诉将已被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归还给真正的权利人,通过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之诉弥补了非法占有他人知识产权后恶意诉讼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全方位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执行案例

一、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淘宝账号xxx、梁某某在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对申请执行人店铺商品所作差评。但由于该天猫店铺所在的天猫购物网站权限设置问题,买卖双方均无法自行删除在店铺中留言超过三个月的评论。青岛中院遂依法向浙江省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删除差评,浙江省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后台技术删除涉案差评,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系青岛首例由第三方购物网站协助执行删除店铺差评案件。该案中,被执行人因第三方购物网站权限设置原因,客观上无法主动履行停止侵权、删除差评的判决确定义务。执行法院加强互联网经济司法应对,积极破解新型行为类执行难题,针对案件中被执行人履行不能的客观原因,充分运用执行联动机制,由网络购物平台协助被执行人完成差评删除义务,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平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平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某平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平安投资有限公司”字样;平安投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平安”字样;平安投资赔偿平安保险经济损失10万元。青岛中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平安投资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平安投资限期内自行更换门头,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最终平安投资自行更换了门头,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多为“行为履行+金钱给付”,法院针对不同案情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行为类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措施的可操作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安保险系上市公司,多年来在“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名列前茅,维护其品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被执行人平安投资经生效判决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却不履行变更名称登记的判决义务,法院依法强制将其名称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三、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青岛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3.4万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4个账户存款约104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青岛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法院依法解除对其名下所有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系生产规模较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市场知名度高、销售范围广。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以此为基础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协商平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有效维护了知名企业合法权益。本案的顺利执结,彰显了青岛中院坚持依法强制与善意文明相结合的执行理念,既让胜诉权益得到维护,又以促成执行和解的柔性方式推动案结事了。

四、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与邓某芽、广州某某皮具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申请执行邓某芽、广州某某皮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邓某芽、广州某某皮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支付案款共计约310万元。执行立案后,法院将执行裁定书、协助划拨通知书等送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依法冻结、扣划了广州某某皮具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存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062217元,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方式的普及,国外知名品牌被恶意仿冒的行为多发易发,加强此类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执行,对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效发挥财产保全制度作用,依法高效执行生效判决,不仅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的坚决态度,也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理念。

五、重庆某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等著作权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青岛某某美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青岛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涉案标的额共计约18000元。案件执行中,青岛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更改了名称拒不配合执行。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了解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态,并出示更名证据,明确了更换名称后的主体仍为该公司后,其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缴纳全部案款,该系列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小额批量知识产权纠纷通常具有数量多、主体集中等特点,法院对此类案件适用“简案快办”模式。通过线上线下快速调查财产,能够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坚持劝导督促履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推动此系列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内执行完毕,有效提升了执行质效,维护了司法权威,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在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六、重庆某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某某量贩式歌唱广场、周某某著作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某某量贩式歌唱广场、周某某著作权纠纷一案,青岛中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青岛市某某量贩式歌唱广场、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进行网络查控,冻结了周某某名下账户存款。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动向青岛中院缴纳所有案款,并表示其已与青岛市某某量贩式歌唱广场签署协议约定由其代付本案的赔偿款项。青岛中院依法向重庆某某音乐文化传播公司发放案款,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本案中,依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协会为其权利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及时有效代为偿付了本案执行案款,为此类著作权纠纷案件执行提供了有益借鉴。

七、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胶州市某超市、潘某某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胶州市某超市、潘某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青岛中院2016年11月21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经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潘某某提出异议称,该案已超过法定执行申请期限。经审查,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符合时效中止、中断法定情形的证据,应认定已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限,遂对其执行申请应不予执行。

典型意义:修订前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均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依法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且无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符合规定,对涉案执行申请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本案提示社会公众,申请执行期限具有法定性,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若怠于行使则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

八、江苏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执行案,青岛中院在进行线上线下财产调查后,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遂运用“被执行人履约能力分析系统”生成《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履约能力分析报告》。报告显示,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执行完毕关联案件共134起,涉案总标的额503700元,该公司存在高履约风险。在江苏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遂在对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依法对该系列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针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青岛中院研发了“被执行人履约能力分析系统”,依托大数据全面分析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严格适用终本结案方式。终本后五年内,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次,符合财产处置要求的,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提示社会公众,执行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然有效。

九、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某超市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某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青岛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821元。执行过程中发现,城阳区某超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核实,该超市工商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季某某,法院遂依法冻结、扣划季某某名下存款487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案款4821元发放给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本案中,法院依法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财产,及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除此之外,法院也提示社会公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无需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

十、中国影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某某著作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中国影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张某某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执行标的额共计10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相同、案情相似,青岛中院对该系列案件进行集中执行,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对张某某开展全方位财产查控,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张某某联系法院要求主动履行义务,依法向法院缴纳全部案款,法院向中国影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放,该系列15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限制高消费措施是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强制措施,对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具有重要作用。本系列案中,执行法院充分发挥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作用,高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在15个案件中的胜诉权益。同时,法院在系列案件执行中采用“集中执行”模式,既保证了案件办理的高效性和统一性,又有效降低了申请执行人维权成本,体现了法院高质高效维护胜诉权益的理念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