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损坏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阳光财险被罚!青岛分公司曾因虚列咨询服务费等被罚48万元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普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普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因损坏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国银保监会普洱监管分局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对其进行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梳理发现,阳光财险近年来曾多次被罚。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王奎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罚款30万元;对王奎警告,并罚款5万元。今年2月,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因虚列支出套取费用,予以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2021年12月,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阳光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该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云丽珍和高峰,同时被内蒙古银保监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此外,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也曾被罚。2020年3月31日,青岛银保监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处罚通知。通知显示,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48万元。处罚详情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虚列咨询服务费、直销业务虚挂中介套取费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37万元罚款。宋强对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虚列咨询服务费、直销业务虚挂中介套取费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担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杨健对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虚列咨询服务费承担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张城对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担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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