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贷款“三查”不尽职等,这家银行被罚65万!青岛有两家银行曾因此被罚

2022-05-07 20:3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6723) 扫描到手机

5月6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绍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绍兴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人民币65万元,处罚日期2022年4月26日。

梳理发现,不少银行曾因贷款“三查”不尽职等被罚。今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33号显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深圳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梳理还发现,青岛也有银行曾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被罚。2020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93号)显示,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到位。中国银保监会青岛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同在2020年12月,青岛银保监局发布的三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连开三张罚单,罚单金额分别为七十五万元、六万元、八万元。公开的这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对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向风险债权受让方新增授信延缓风险暴露一案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且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比例一案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六万元;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向风险债权受让方新增授信延缓风险暴露、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且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处以罚款七十五万元。

据了解,贷款“三查”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是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工作,若职责没有履行到位,则很容易引发漏洞。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同时,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也是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