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仅有转账凭证 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022-06-07 16:5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7352)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彭天琪

约定“有钱时还款”有效吗?父母给孩子买房的出资款,是赠与还是借贷?6月7日,半岛问法热线依旧聚焦“借贷纠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王丽月律师和张秋月律师现场接听群众来电,答疑解惑。上午九时,两部电话接连响起,两位律师迅速接起电话,通过专业的法律角度为市民进行解答。

“我与前夫于2019年6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名下的9张信用卡由我前夫继续使用并由其负责还清信用卡,使用至2021年6月1日归还。我们的共同房产,各自占50%,之前我们共同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57万元,约定由我前夫负责偿还。之后我们又达成补充协议,如我前夫未偿还信用卡,则放弃房屋所有权,房屋由我一人所有。但我前夫自2021年3月份开始不履行信用卡还款义务,导致我9张信用卡共计欠款28.8万元。为了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我从亲朋处借款还清了信用卡。之后我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我要求前夫偿还288000元的诉讼请求。现银行贷款也已逾期,尚有贷款500600元未还,银行要求我及前夫还款,前夫无法还款,我想咨询下一步该如何处理?”

王丽月律师分析后,给出了专业的建议:“您要求前夫支付信用卡消费288000元一案,已由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如对方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对方相关财产。对于银行抵押贷款500600元,因您为共同贷款人,有还款义务,根据您与对方关于贷款承担的协议约定,您还款后可起诉对方,要求您的前夫支付给您500600元。”

不一会儿,张秋月律师也接到了市民来电。王女士来电咨询,其丈夫生前与朋友合伙投资A项目,其丈夫单独出资50万元,投资协议中未约定风险,后投资失败,项目解散。现王女士无收入来源,其向合伙人贾先生多次索要出资款,对方向其部分还款后向王女士出具收条,王女士询问该投资款是否能通过诉讼向合伙人贾先生返还?

《民法典》第977条约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即发生当然退伙。张秋月律师告诉王女士,其丈夫因死亡已经退伙,其投资款项已经并入合伙财产。退伙后能否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时的投资及分配利润,根据《民法典》第978条之约定,在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再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进行分配。

本案中投资协议中仅约定收益,未约定风险,该协议并不符合合伙关系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点,且合伙人贾先生已部分偿还王女士出资款项,结合双方间产生的其他书面证据,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该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因此,王女士可向合伙人贾先生主张还款责任。

生活中难免急需用钱,通过正规途径进行借贷也实属正常。但很多人往往因借款或还款时缺乏保留相关证据的意识而面临纠纷。在此律师也提醒大家,掌握借贷的法律常识,切勿轻信对方还款承诺,保留好借款证据是必要的。

问题1 :欠条中约定“有钱时还款”是否有效?

柯先生来电反映称,自己借款4万元给了好友朱先生,对方出具欠条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后来柯先生多次催要,但对方拒不还款,不认可该4万元借款,表示现在债务重重,无钱还款,也不应还款。该如何把钱要回来呢?

律师说法:《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若柯先生未能举证证明朱先生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今朱先生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那么要求朱先生及时还款的证据便不充分。建议柯先生在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朱先生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

问题2:委托理财实与借贷关系的该如何认定?

刘先生咨询,2010年自己借款200万元给杨先生,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月息2%,没有约定款项用途、还款期限。此后对方依约付息至2012年12月,2013年1月后,对方拒绝还本付息,之后刘先生多次催还未果。对方还辩称该借款为理财款,是刘先生委托其代为理财。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法院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吗?

律师说法:投资与借贷的区别,一看是否有固定收益。如果约定出资主体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之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属性相悖,宜认定为借贷。二看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出资主体投资后,无论是入股还是入伙,依法享有基本的经营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参与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如果不参与上述管理的,宜认定为借贷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能通过资金往来的特点综合判断。若双方款项往来无委托理财中常见的收益支付等,便不符合委托理财的特点,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

问题3:婚内父母给子女买房的出资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王先生拔打热线咨询,儿子儿媳结婚买房时资金短缺,自己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给房产公司,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二人名下,儿子并就首付款向自己出具了借条。后来儿子儿媳协议离婚,王先生要求对方二人还款80万元,而儿媳却说这80万元是他们结婚时王先生赠与的,不需要返还。如何要回这些钱呢?

律师说法: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购房,若父母出资后对款项是否是赠与没有明确表示,除有证据证明系赠与外,应视为对子女临时性的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问题4.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需要偿还利息吗?

张先生来电反映称,同学黄先生因购房向自己借款6万元,考虑到同学情谊,自己欣然答应,于是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对方转账6万元。因双方不在一个城市,张先生也未要求黄先生出具书面借条,也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张先生需要用钱便联系对方还款,但对方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复,无法联系上。这种情况下能要求对方偿还本金,外加利息吗?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题5:借条载明借款16万,实际收到10万,借款本金到底如何认定?

高女士拔打热线咨询,自己与孙先生之前为情侣关系,在双方谈恋爱期间,孙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借给自己10万元,之后双方分手了,分手时高女士向孙先生出具欠条,载明“今借到孙某人民币16万元,于2021年9月1日前付清,逾期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高女士认为,实际上自己只收到10万元,6万元未实际出借。但孙先生要求高女士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能不能只偿还实际出借的10万元本金?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出借事实。若孙先生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实际支出以及应由高女士承担的情况,那么高女士偿还对方10万元本金即可。

问题6:延长借款期限,原协议是否有效?

市民张先生来电称,其跟朋友的借款合同到期了,双方经协商后同意延长借款使用期间,但现在无法形成书面的协议,原协议是否还有效?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律师建议张先生尽量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就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原借款合同相关条款仍为有效条款,补充合同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条款不一致的,以变更后的合同为准。若确实无法订立书面协议,也应尽量就双方对借款期限的延长保留相关证据。

问题7.老人出资买房,算赠与还是借贷?

市民李女士咨询,其和丈夫赵先生因感情不合已经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的父亲曾出资180万为夫妻二人购置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赵先生出具了借条。现赵先生的父亲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李女士询问该笔款项是借贷还是赠与,是否需要偿还?

律师说法: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本案中因存在借条,相比较赠与,借贷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根据《民法典》1062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建议父母在赠与子女财产时双方务必签署指向明确的赠与合同。本案中,该笔款项认定为借贷的可能性高于赠与,故李女士应予偿还。

律师感悟:

王丽月律师: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成了我们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金钱债务需谨慎处理。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积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但一旦纠纷不可避免走到诉讼这一步,也一定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秋月律师:民间借贷是我国借贷种类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常见的民间借贷主要争议包括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有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及还款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除此之外,民间借贷与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交叉出现,与非法集资等刑民交叉问题突出。

为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避纠纷产生,针对出借人律师建议:一、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二、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借据中的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及保留转账转款凭证。针对借款人律师建议:一、不要轻易书写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面临无借须还的风险中。二、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防止个别见利忘义的出借人有可乘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

相关判例

判例一: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简要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并不相识,系通过杨某某前女婿董某某介绍认识。杨某某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王某某1690000元,另于2018年6月向王某某转账925000元。后王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杨某某转账500700元。杨某某称因碍于亲属的面子,借款时未要求王某某写欠条和支付借款利息,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115000元,同时提交相应银行交易流水予以证明。而王某某则认为,原被告从未达成过借贷合意,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某仅是帮忙将杨某某的钱款汇往加拿大,汇至杨某某前女婿董某某处,同时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及证人董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主张。

裁判结果:

首先,本案中,杨某某为证实其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故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仅有转账凭证是否能直接确定为借贷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转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为借款、或为赠与、或为代汇款等情形,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认定发生于转账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必然为借款关系。而且从转账时间来看,集中在2017年3月、4月和2018年6月,存在未还清前笔借款时隔一年后又再次多笔借款的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在杨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其次,王某某对借款事实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款项发生后杨某某并未向王某某主张过还款,只是在其女儿与女婿离婚后才诉至法院,故杨某某需进一步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综上,在杨某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杨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是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多、事实认定难度较大的民商事纠纷,证据提交及举证责任分配对事实认定至关重要。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被告均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时,原告应进一步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借款合同等书证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而款项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等,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并不能完全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

判例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件事实:

王某从事外贸工作,其想要从国外采购一批橡胶制品,于是向其邻居陈某借款30余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使用期限、利息并约定如果购货盈利水平较高再适当增加利息。后由于国际市场橡胶价格波动的原因,导致王某一直无法归还借款。于是陈某将王某及其配偶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是否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共同生活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债务和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所付的债务。本案中原告陈某将款项转至王某个人账户中,借条也由王某一人出具。再结合借条中载明借款是用于购货。最终法院未认定该笔借款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