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福利”是假,盯上钱包是真!针对老人的诈骗层出不穷,这两个判例给您提个醒

2022-06-14 15:3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9156)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只需……就可以免费领……”大爷大妈排成长队;打着“领先的居家服务管家”名义,组织老年人联欢旅游、参观养老院,收取钱财后一跑了之……近年来,一些诈骗分子把矛头指向了防范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不强、与家人交流较少的老年人,给老人带来了财产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为了打击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处罚力度,近日平度法院和市南法院对两起针对老年人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宣判,相关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严厉惩罚。

廉价产品被夸上天,老人纷纷入套

李某通过网络购买一些价值仅一两百元的产品及多台A品牌净水机。后李某雇佣田某,二人驾车来到平度。李某租用了一处场地,雇人散发传单,宣称只要参加活动就能领取面条、鸡蛋等小礼品,吸引老年人参加。

活动中,李某声称自己是A品牌公司代理。为骗取老年人信任,李某伙同田某一起对网购廉价产品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价值百元的产品标价几千甚至上万元,通过告知老年人缴纳部分现金领取“天价”商品、第二天可退还现金免费领取的方式,共计骗取10名老年人1.75万元。二人在诈骗成功后驾车逃匿,提前结束宣称为期十天的活动。后慑于法律威严,李某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田某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10名受害人均出具谅解书。田某虽主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诈骗老人3000多万

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青岛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打造“领先的居家服务管家”为名义,通过媒体发布广告、发放传单、现场授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某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该公司多次组织老年人联欢、旅游(自费)、参观养老院等活动,并对外宣称公司有上万名员工且已为120多万名老年人提供了养老服务。

在取得老年人信任后,该公司开始向老年人介绍其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声称其以“富足、健康、快乐”为目标,将部分养老服务需求统一委托给服务管理平台。待产生服务需要时,该公司将携手27大服务平台提供丰富多样的商品或服务。该公司凭借此手段,向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投资者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000多万元。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业务员等数十名被告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其中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主犯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按损失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上述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布广告、发放传单、现场授课等公开方式,以高息或服务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具备《解释》规定的“非法性”“公开宣传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同时,涉案公司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并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本案是以养老服务为幌子、变相吸收老年人存款的典型案例。部分老年人信息相对闭塞、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这一特点给了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将目光盯住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打着“养老服务”等旗号布局设套,给老年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财产及精神损失,严重影响着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要坚决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乱象,帮助老年人捂紧 “钱袋子”、守住“养老钱”,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提醒:养老诈骗常见的4种类型

反诈中心民警表示,养老诈骗是指假借养老之名实施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常见的养老诈骗类型主要有四类。其一是提供“养老服务”:迎合老年投资人的养老需求,以投资养老基地、旅游考察、预售养老床位等项目为名,将老年客户诱骗至所谓养老基地、福利院进行参观、游玩,描绘养老项目的未来,进而以预售养老床位等名义非法集资。第二种是投资“养老项目”:不分子抛出高回报承诺吸引老年人,惯用承诺高额分红、保本高息、预定养老服务等说辞,诱骗老年人投资所谓“养老服务”项目,收费名目五花八门,如“贵宾卡”“会员费”“预付费”等。这些机构没有能力提供所承诺的养老服务,获得资金后运作、流向不透明,有很高的集资卷款跑路风险,一些老年人的养老钱被不法分子诈骗。第三种是销售“养老产品”: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第四种是宣称“以房养老”:不法分子用“以房养老”名义诱骗老人抵押房产,诈骗资金,以国家政策名义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打着有高收益回报等旗号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诈骗资金,再把借来的钱拿去买其所推荐的理财产品,部分老年人最终失去了房子,还背负贷款。

民警提醒,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做到不轻信、不转账、不捡漏,远离陷阱,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