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记:内部资料编印需申请《准印证》!

2022-06-17 15:10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阅读 (36561)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谨记,内部资料编印需申请《准印证》!

近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青岛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公司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零售资质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现场发现与举报一致的出版物《中医专长医师指导用书》(内部资料)1册,经调查询问,场所现场负责人承认该出版物为其公司编辑出版并发行。该出版物为一套四本,价格共800元。由于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出版资质证明,其行为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

该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宣传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