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布虚假广告,莒南新鸥鹏被罚20万元

2022-06-22 11:01 临沂市场监管阅读 (64516) 扫描到手机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中,莒南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查处。

案件详情

2022年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南城资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以“莒南新鸥鹏九州唐樾”名称发布商品房促销宣传,含有“新鸥鹏九州唐樾连续三年销冠红盘”“16年渝派园林造诣,7重立体景观,打造全山东至美园林,成就全莒南园林典范,住九州唐樾,学校到家距离大约1000米,步行约5分钟”等内容,存在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

2022年4月,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莒南城资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