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子儿童成长馆开除孩子退回托育费 家长一问还没备案

2022-06-27 11:10 信网阅读 (123844) 扫描到手机

其他省市处罚信息 (来源:信网记者截自永康市政府网站)

信网6月24日讯(记者 杜杲燃)前段时间,信网报道了张女士的孩子被橘子儿童成长馆开除一事。(详见报道《家长在群里“带节奏” 托育机构把孩子开除了》)近日,张女士向信网反馈,在城阳区卫健局的主导下,双方进行协商,她意外发现,该机构并未在城阳区卫健局完成备案。城阳区卫健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为还原真相家长四处反映情况

6月2日晚上,张女士在橘子儿童成长馆的家长群中反映孩子腿上有淤青,当晚11点多就接到通知,要终止孩子的托育服务,并被踢出了家长群。后来,橘子儿童成长馆退回了托育费13000多元。

事情本该就此结束,但张女士认为孩子身上有伤,年龄小表达不清楚,自己只是问问具体情况,儿童成长馆就将其开除,“对方回复中,说我是为了降低托育费才这样做的,我从没有因为此事提过要降低托育费,是因为孩子身上有伤又被无故开除,她们这样说我,欠我一个道歉。”

据张女士介绍,橘子儿童成长馆的注册公司为青岛大朵朵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为弄清楚孩子身上为何会出现淤青,她先后找过市场监管局、教体局,因该机构是托育机构,教体局和市场监管局都不是主管部门。

6月21日,张女士选择报警,警方调取该机构的监控视频,目前暂无结论。

张女士要求儿童馆公开道歉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规定,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发展的看护机构,其主管部门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张女士又找到城阳区卫健局,对于双方的纠纷,城阳区卫健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的工作人员一直给双方做工作,据张女士介绍,6月22日,工作人员将双方约到一起调解此事,在这个过程中,细心的她询问工作人员橘子儿童成长馆是否备案,得到否定的回答。

“我要求该机构公开道歉。”张女士认为,橘子儿童成长馆方面向各个相关部门陈述的情况有虚假,已经侵犯到了她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出纠正。

城阳区唯一一家备案机构 (来源:信网记者截自山东省卫健委网站)

卫健部门确认机构未完成备案

关于备案一事,信网也查询了山东省卫健委网站,从网站上找到了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山东省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名单,在该名单中,信网看到,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城阳区仅有一家机构进行了备案,这家机构并非橘子儿童成长馆。

山东省卫健委网站上还没公布2022年至今的最新信息,为核实该机构目前是否完成了备案,信网联系到城阳区卫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该局相关领导已经就此事进行督导,事件正在调查处理阶段。工作人员表示,办公室对业务方面的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需要询问业务科室。

随后,信网再次联系到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的工作人员,“机构没有备案。”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调查处理此事,等结果出来以后,如果有需要,会由局里相关科室进行公布,此后未再对此事置评。

法律明确规定托育机构应备案

信网获悉,其他省市早已出现托育机构未备案被处罚的案例。2021年9月6日,杭州临安区一托育机构因未备案被立案处罚。2021年11月5日,浙江省永康市一托育机构因未备案被立案处罚。2022年6月16日,江苏镇江一家托育机构不能提供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证明,被行政处罚。

2019年发布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青岛的托育机构没有完成备案能否开门营业呢?青岛市卫健委的相关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托育机构应依法进行备案,随着相关政策健全,没有进行备案的托育机构肯定会被禁止继续营业。

根据相关规定,托育机构备案需要准备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