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临沂通报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2-07-28 09:43 安全临沂阅读 (41184) 扫描到手机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从临沂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孟某未经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4日,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在处置一起火情时,发现孟某在自家院内储存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甲缩醛、二氯丙烷等),经现场调查,孟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利用甲缩醛和二氯丙烷按照5:1的比例调制稀料,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对涉案的疑似危险化学品(甲缩醛、二氯丙烷及稀料成品)进行扣押,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所有涉案化学品均为危险化学品。
      处罚理由及结果:孟某未经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3月6日,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孟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3月7日,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孟某采取强制措施。5月26日,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将孟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移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6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高分子材料添加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尚未编制完成,现场正在进行施工建设。
       处罚理由及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昝某某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副总经理姜某某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案例三:某铁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1日,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铁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职工李某某取得的排水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未复审已于2020年6月23日失效,上岗从事排水作业。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并在官网查询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案例四:某木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24日,费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涉爆粉尘安全专项异地执法检查组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齐头锯除尘管道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要求。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费县应急管理局结合该公司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对该公司作出“处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安全设备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企业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能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