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双减”政策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广告的行政提示书

2022-07-29 16:49 日照市场监管阅读 (68004) 扫描到手机

全市各媒体、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公共场所管理者:

学生暑假到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广告发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作如下提示:

1.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媒介刊登、播放、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

2.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发布提供学科类培训内容的广告。

3.不得制作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4.不得利用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5.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6.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7.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8.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9.不得为线上培训机构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10.不得制作发布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11.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

12.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13.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校外培训广告或者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广告。

14.不得制作发布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校外培训广告。

15.不得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培训广告。

16.不得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以及“二十大”“省运会”等特殊标志的教育培训广告。

请各单位认真对照《“双减”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校外培训广告发布前的合规审查,及时清理、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同时也呼吁、欢迎社会各界加强对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踊跃举报违法违规校外培训广告,举报电话:12345。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