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办学!临沂赵某某非法办学被处罚

2022-08-03 16:09 兰山教育阅读 (50206) 扫描到手机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办结一起非法办学案件,对举办者赵某某作出罚款柒仟伍佰元整(¥7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沭河路交汇金河社区沿街晚上有辅导班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活动。”接举报线索后,区教体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核查。

调查取证:

2022年4月15日晚,兰山区教体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培训点进行突击检查,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了现场勘验检查、询问违法行为人、收集违法证据材料等工作。查实该培训点没有取得办学资质和营业执照,组织23名学生进行线下学科类培训,主要教学内容为小学数学。执法人员向赵某某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处罚决定:

赵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赵某某是初次违法从事学科类培训活动,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兰山区教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某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