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预告|驾驶人与自己控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驾驶人还是“第三者”吗? 半岛问法热线8月9日上午聚焦“交通事故纠纷”

2022-08-07 11:3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582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刘语彤

交通事故是路面上难以避免的事故之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已经成为我们最重要的代步工具,这样也就导致交通事故率有所上升。交通事故的案情多种多样,有搭便车发生的事故,试乘、试驾发生的事故,借别人车发生的事故,多次转让未登记发每一类交通事故,都可能涉及不同的赔偿责任人。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不构成重伤且司机没有违规的,只是民事侵权案件,只能民事诉讼。如果交通事故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要看事故责任比例、伤亡人数等,就属于刑事案件。

因工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好意搭乘车发生事故,肇事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侵权部分已获赔,人身保险能否继续理赔? 8月9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将聚焦“交通事故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炜律师和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鲁桂霞律师。大家如果有“交通事故纠纷”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和96663,两位律师会现场解答你的疑问,帮你用法律武器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案件事实:2021年4月,颜某驾驶机动车时车辆发生故障,颜某停车后至机动车车底进行检修,检修期间,机动车发生溜车致颜某受伤,交警部分认定颜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颜某起诉承保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他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保险的赔偿。因此,驾驶人被其本人驾驶的机动车造成损害时,驾驶人不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判决驳回颜某的起诉。

律师意见: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作用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他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保险的赔偿。因此,驾驶人被其本人驾驶的机动车造成损害时,驾驶人不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请求赔偿,同时,驾驶人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车上人员险来规避自己遭受损害的风险。

本期问法律师

李炜律师: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纠纷、劳动工伤纠纷等,常年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李炜律师从业以来,每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500余件,具有丰富的交通事故处理经验。律师执业后,更加专注于人身损害类案件的研究与处理,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鲁桂霞律师: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执行、刑事等领域

律师简介:鲁桂霞律师,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被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评为“2021年度青岛市市北区优秀律师”、被青岛电视台评为“青岛电视台十佳调解员”。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进行合规管理;在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诉讼服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