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过期1分钟索赔1000元,算“狮子大开口”吗?
据媒体报道,近日,顾客小李在超市选购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结账后,小李发现酸奶保质期超过了1分钟。为此,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双方诉至法院,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此事引起网友广泛热议。有网友认为,酸奶超期了不假,可“一分钟前的酸奶和一分钟后的酸奶相比,能有什么翻天覆地的变化吗?”况且消费者发现酸奶超过保质期,完全可以和超市反映情况并换一瓶保质期内的,如此索赔有“敲诈”商家的嫌疑。也有人认为,正如顾客所言,“就算是一分钟,也是过期了”,食品安全问题必须是底线问题。
“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收据小票上的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而该酸奶的保质期为21天,截止时间到当晚8点28分。小李从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权就由超市所有转移到小李所有,风险责任也至此转移。但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问题均由商家负责。因此,即使保质期“超了1分钟”,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超市确实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小李的索赔也有据可依。《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考虑到酸奶的价格因素,消费者要求超市方面赔偿1000元,这是摆在明面上的法定权益。
其实,超市未必是故意售卖过期产品,但确实存在管理疏漏,因此赔偿的“苦果”还得吞。《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要求,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如果超市及时梳理临期商品,做好明确标示和区隔,此次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
酸奶也好,米面粮油也好,都是要吃进肚子里的,一旦存在“瑕疵”,就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之前众多案例也一再印证,食品安全监管上不松一寸,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舌尖安全才更有保证。我国之所以单独立法,以史上最严标准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正是为了牢牢守住公众的食品安全防线。对类似过期一分钟的事“较真”,也能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身管理水平,更好履行安全责任。
法治并非只有宏大叙事。在全民围观中,不合时宜的行为被纠正时,法治的种子也会悄然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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