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青岛一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辛安分店被处罚

2022-09-06 16:25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69187)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9月6日讯   近日,半岛网记者了解到,青岛一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辛安分店因多次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且逾期不改,被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青岛一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辛安分店,成立于2006年5月15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消毒用品。销售:日用百货、劳保用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据了解,2022年7月6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188号青岛中泽购物广场1号网点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188号青岛中泽购物广场1号网点;2、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3、当事人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鲁CB5325732,许可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4、当事人药品经营区的室温销售柜台内摆放有处方药“仁和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盒身标示:河北山姆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123024;产品批号:05210926;规格:0.5g×24片;【贮藏】密封,阴凉(不超过20摄氏度)干燥处保存。店内温度显示计显示店内室温29.3摄氏度。 我局于2021年9月25日就以上同一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市监罚〔2021〕257 号),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

当事人未遵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责改后,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之规定给予处罚。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 3.(2)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二)(六)的规定”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青岛一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辛安分店下达青黄市监处罚〔2022〕984号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元整。

通过企查查记者了解到,青岛一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设多家分店,辛安分店是其中之一,企查查登记的联系方式为同一号码。以上这种行为是否是公司的管理存在疏忽和漏洞?其他分店是否也存在这种情况?对此,记者联系到青岛一丰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事,会让相关负责人联系记者。截止发稿时间,记者并没有收到任何相关回复。

半岛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