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中秋国庆期间广告营销宣传“八不得”

2022-09-08 10:2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6037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9月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广告营销宣传的提示,要求全市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在开展广告宣传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宣传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严禁触犯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

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建党百年庆祝活动标识、国庆庆祝活动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各类“软色情”不良内容,以低俗、庸俗、媚俗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或者宣扬“奢靡”等无底线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欺骗误导老年人的内容。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不得违反规定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以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严禁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须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