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查处4起

2022-09-16 10:15 临沂党建阅读 (51364) 扫描到手机

为保护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积极性,彰显向诬告者亮剑、为清白者撑腰的鲜明导向,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沂南县岸堤镇村民张某某诬告村“两委”换届存在违规情形和乡镇干部包庇袒护问题

 2021年5月以来,沂南县岸堤镇村民张某某向组织部门反映本村2021年村“两委”换届存在违规情形以及乡镇干部包庇袒护问题。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相关部门及时向张某某反馈了调查结果,并多次解释说明,但张某某为向岸堤镇党委政府施压,实现个人不合理诉求,仍就同一问题持续向组织部门反映,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已构成诬告陷害。2022年8月29日,沂南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二、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居民聂某相等三人诬告原淮海西路党支部书记聂某某盗采河砂问题

自2022年3月份以来,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居民聂某相、蒋某前、尹某盛三人多次向组织部门反映原淮海西路党支部书记聂某某盗采河砂问题,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相关部门及时向聂某相等三人反馈了调查结果。聂某相等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仍就同一问题持续向组织部门反映,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已构成诬告陷害。经全面调查取证,9月2日,莒南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聂某相、蒋某前、尹某盛三人予以行政拘留。

三、费县新庄镇村民宋某某诬告费县某机关干部问题

 2022年5月,费县新庄镇村民宋某某向费县县委组织部反映费县某机关干部违规拆除其猪圈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被拆除猪圈为宋某某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的违法建筑,相关单位依法对该猪圈进行了拆除,并于2021年4月将调查结果向宋某某进行了答复。针对上述情况,费县县委组织部及时向宋某某进行了反馈。宋某某为实现不合理诉求,仍就已调查清楚的问题重复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并多次到费县纪委、新庄镇党委缠访、闹访,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8月8日,费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宋某某进行训诫。

四、郯城县某县直单位工作人员田某诬告某单位领导干部问题

 2022年7月,郯城县委组织部收到冒名反映县直单位某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经调查核实,举报问题均不属实,后经进一步核实,举报信为该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田某投寄。田某因多次听到家属对所在单位中层干部调整工作不满意,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姓名,将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得到的不实信息向组织部门举报,已构成诬告陷害。7月28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田某所在单位党组对田某进行了诫勉谈话。

  以上4起案例,均是举报人捏造不实信息,意图通过信访举报实现个人目的,已构成诬告陷害,扰乱了信访秩序,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下一步,市委组织部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刹住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通过正常渠道行使监督权力,提倡实名如实逐级反映问题。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