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10.7万元!临沂市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2022-09-23 16:11 安全临沂阅读 (50284) 扫描到手机

为推进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和打击持假证、无证上岗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安全培训市场,有力震慑有关从业人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现将各县区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某胶合板厂主要负责人人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9日,根据执法检查计划,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宏领胶合板厂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2021年、2022年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9年5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正式签发,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进行修订,未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执法人员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立案调查。
       处罚理由及结果:以上第1、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二:陈某某、魏某某无证上岗案例

基本案情:2022年1月7日,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环球矿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职工陈某某、魏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进行焊接作业。

处罚理由及结果:陈某某、魏某某无证上岗事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结合该公司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合并对该公司作出“处1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并在应急管理部门官网查询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案例三:某加油站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培训档案不健全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加油站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处罚理由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加油站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