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再被执行,标的175856元

2022-12-09 09:56 法制现场阅读 (59156) 扫描到手机

近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将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日期:2022年11月26日。案号:(2022)鲁0683执恢742号。执行标的:175856元。

资料: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前身是山东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医院,1975年改为昌潍医学院附属医院,1987年更名为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是省卫生健康委委管的集教学、医疗、科研、预防和保健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是潍坊医学院直属附属医院,设有院本部、胜利街、浮烟山、肿瘤医院和大柳树医院5个院区。

信息公开平台显示,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曾9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不到半年,已有三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记录。

延伸阅读:

《原告徐**与被告莱州寨徐医院(以下简称寨徐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潍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83民初229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并最终明确诉讼请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莱***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91590元,误工费18425元,护理费108533元,交通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905元,伤残赔偿金97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50元,鉴定费29200元、购买血红蛋白费用4680.01元,以上损失扣除潍坊医院应承担的,剩余的由寨徐医院负责。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7日原告因头晕跌倒,随即去寨徐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后第五天原告出现红肿、发烧症状,手术后第九天原告高烧不退,被告寨徐医院要求原告转院。原告转至莱州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合并感染、菌血症,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原告又转至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因感染严重,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将原告的右股骨头摘除,导致原告瘫痪。综上所述,原告的病情没有得到被告医院的及时救治而导致瘫痪,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略)

判决结果

一、被告莱***赔偿原告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270122.71元的40%,计款108049.08元,扣除原告徐**欠医疗费3737.24元,被告莱***应赔偿原告104311.8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270122.71元的20%,计款54024.5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