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安装自用充电桩遭拒,业主起诉物业获支持

2023-01-17 10:34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1568)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王晓青

买了新能源车,却不能在自家车位充电,物业拒不出具安装登记证明材料,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充电桩”之争究竟谁更有理?新能源汽车进入高速发展时代后,越来越多的车主为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在自己购置的车位上安装家用充电桩。近期,赵先生就因安装充电桩一事与小区物业发生了纠纷。

基本案情

赵先生为某小区业主,2017年,其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处车位的使用权,且居住期间一直按期交纳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2022年8月,赵先生购买了一辆国产新能源汽车,随后打算在自用车位安装充电桩,电力部门告知,其须提供物业公司盖章的登记证明材料。赵某先后多次向小区物业提出申请,却遭到拒绝。物业公司认为,小区没有安装充电桩的设计规划,安装后是否会给其他车辆带来安全隐患,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和评估。同时,赵先生没有获得电力、消防、应急等部门的安全审批,申请手续不完备,因而拒绝盖章。赵先生与物业公司协调多日未果后,向平度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平度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赵先生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有权在享有使用权的车位上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若原告相关审核手续完备,物业应出具安装证明,不得无故阻挠。充电桩为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属于提供物业服务、促进物业公司与业主良性互动的范畴,因而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义务。2022年12月,平度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按照规定,对原告提出的安装申请进行登记并加盖印章。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赵先生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份意见、通知,明确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2020年10月22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出台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业务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文件下发之日前取得用地许可的新建居民小区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该通知的附件1明确了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其中“申请方准备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2.停车位平面图(居民用户也可持现场环境照片)。3.产权人同意建设充电桩的证明。4.物业出具的申请安装充电桩的登记证明材料。公用桩建设需物业同意的建设和施工方案等材料”。

另外,法官提醒,充电桩安装完成并不意味着业主、物业公司可以放松管理。业主应当定期对充电桩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使用。物业公司也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做好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