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税等五部门 出台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

2005-06-01 17:31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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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规定,2005年6月 1日后,本市个人转让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必须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5%;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含 2年)、且符合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其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 2年(含 2年)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针对本市情况,对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购买住房时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本市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 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以上(含 1.0)两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自其购买住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算起。

    同时,市地税部门对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于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档案及其他相关凭据使个人出售住房所得难以计算、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或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市地税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具体的核定征收率为: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 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 2%。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月1日后,个人转让住房该缴多少税?怎么计算?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如某市民在 2004年购买了一套售价 40万元的商品房,在6月1日以后出售给一买主,售价为 50万元,根据实施的征税办法,需要缴纳的税额为:50万元×5.5%,再加上所得利润 10万元×20%,另外,还要缴纳交易契税:50万元×1.5%,仅税一项就需缴纳5.5万元。

    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 2年(含 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本报记者 陈修华 杨冰 本报通讯员 重开向勇 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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