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该把刑事责任引入医疗器械监管

2007-11-21 07:2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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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19日上网公开征求《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该(草案)规定伪造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可追究刑事责任。(11月20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在这些特殊商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的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了太多的问题。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言,为什么医疗机构内假劣的三类医疗仪器,始终按下葫芦起来瓢?因为在中国,医疗机构内使用假冒伪劣的医疗器械不犯法;国务院制定的《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中没有处理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条款。因此,对制售假劣医疗器械也无“法”处理。

    而今,新出台的这一法规草案令人眼前一亮。这应该是民众的一条好消息。我们应该知道生产经营假器械的危害程度,但回想起过去发生的一宗宗“假器械”事件中,有多少经营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最多承担一些民事责任,给予受害者一些经济赔偿。而此次的管理办法很细节化的规定,不只是伪造、更改医疗器械的将受到惩罚,而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明知或应知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而仍然经营的也将受到惩罚。

    早就该把刑责引入药监管理,因为这能为公众的健康安全筑起一道安全网。只有用刑责的追究,才能真正威慑住一些无良的商人,才能避免更多假劣药品器械引起的医疗事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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