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最高调至每月760元

2007-12-29 05:5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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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济南12月28日电 山东省政府28日发布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山东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调至每月760元,平均上调幅度超过20%。

    近几年,山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较快增长。同时,今年以来物价持续上涨,1~11月份,山东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上涨4.3%,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13.2%,对部分低收入劳动者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山东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610元、540元、480元、430元、390元五档,合并档次后提高到760元、620元、500元三档,比调整前平均提高了23.4%。

    据了解,这是山东省自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7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山东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低要求。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制度,不能任意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同时,不能将加班工资等项目计入最低工资。山东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监察力度,对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标准由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劳动保障部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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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12月28日讯(记者 李志波)2006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610元、145.8元、29.2元、3.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540元、129.1元、25.8元、3.2元。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5.7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4.8元。以上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至今。青岛市政府明确要求各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编辑: 浩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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