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员工重签合同,违法!

2008-01-03 05:5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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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10日清晨,在值完最后一个夜班后,即墨市民李先生提着自己的东西,无奈地离开了单位传达室。就在前一天,他和其他三名同事接到了单位的解雇通知。解雇的理由,他们后来才得知是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由于单位按法律规定额外给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因此他们均没有再提起仲裁。《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再这样“为所欲为”就要受到制裁了。

    超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双倍工资;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新增了诸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但这部惠及劳动者的法律在施行“前夜”并不是静悄悄的。自从在全国引起轰动效应的“沃尔玛裁人”和“华为鼓励员工辞职”事件发生后,一场场被指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裁人风波、重签合同风波迅速在全国掀起。当然,青岛也不例外。

四老员工提前被解雇

    即墨的李先生和他的三位同事本来在即墨的一家体育用品公司上班,2007年1月刚刚跟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然而,这份合同刚刚履行到11月份,公司就“变卦”了——— 在他们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下,单方面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李先生等人的一再追问下,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一位负责人才透露给他们解雇的真正原因:为了规避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

    刚开始时李先生等人不明白为什么要规避这部法律,后来在得知法律中有关“劳动者工作满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后,他们这几位工龄都在5年以上的老员工才明白了其中的奥秘。

    和李先生等人一样,原来在山东路一家日用保健品公司工作的王小姐等5人,也无端被裁掉了。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他们5人是在2007年10月份刚刚签订了两到三年的劳动合同后,于11月就被裁掉的。也就是说,合同刚刚履行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王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有些难过地说:“后来我们和其他同事打听了一下,公司这么做就是在规避《劳动合同法》。”

新合同中出现新东家

    与一些员工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被裁掉的命运不同,另有一些员工虽然没丢掉“饭碗”,但他们需要签新合同的遭遇也足以让人欲哭无泪。

    王女士在本市一家民营企业下属的分公司工作,2007年11月中旬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领导通知她续签合同,并递给了她一份新合同。已在这家公司工作了近10年的王女士也对公司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一听签新合同她很爽快地就答应了,然而,就在翻看这份新合同时,她发现了一个问题——— 较之以往,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工资待遇都没变,就是公司名称变了,变成了与他们公司同属一个企业管理的另一家分公司。

    刚开始,王女士有些犯糊涂,不明白公司这么做的意义,后来她想到前几天报纸上报道的《劳动合同法》,她就想通了。“《劳动合同法》中有一条是‘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像我就属于工作快满10年的,按理说单位明年就要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现在公司想把我‘转’到另一家分公司,肯定是想规避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女士有些气愤地说道,“这家民营企业下属四个分公司,要这么轮流让老员工转,那老员工们的工龄永远也不会满10年。”

突击“清零”企图难得逞

    本来将改变很多人命运的《劳动合同法》,在生效前却反方向改变了部分人的命运。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现实来看,一些用人单位裁员或重签合同的做法,主要是为了把员工的工龄“清零”,从而达到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目的,实际上这是误读了该法的有关条款。

    据介绍,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仅仅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有7种情况,如达到退休年龄、意外死亡、企业破产等,除了这些外,双方还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只要条件出现,就可以终止,不需要付任何赔偿金;除此之外,当劳动者犯了严重过错,或因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无固定期限合同都可以依法终止。“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比原定的出台时间一再推迟,但不管怎样,这个细则会对那些企图给员工工龄‘清零’的企业明确说‘不’。”

    另外,对于一些企业“钻空子”,把员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做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也提醒,此举也不能为所欲为: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与劳动者的合同尚未到期,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李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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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企业有三怕

    面对《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一些企业不惜冒险突击炒人,究竟怕的是什么呢?

    一怕劳动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不参加社保的,员工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这样不仅“打折”参保不灵了,随意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保护措施欠缺、劳动条件不合格……这些司空见惯的行为,在法律实施后,都将成为工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企业索取经济补偿的依据。

    二怕不能再靠“炒人”来管人。

    广州溢通巴士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成佳说,他们一般新来员工试用三个月,然后一年一签,这种形式是管理员工的好招。《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如果再搞一年一签,第三年就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就得延长至两三年、三四年一签。一旦他干得不好,该怎么办?

    三怕辞退员工不再“干净利落”。

    有人把《劳动合同法》比喻为“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物权法”,认为这一法律施行后,将像拆迁中出现“最牛钉子户”一样,出现“最牛钉子工”。

    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要辞退,员工有说“不”的权利,企业将会面临炒人很难,代价很高。企业无法确定这个风险有多大,总是能避一点风险算一点。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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