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工钱领到一堆购物卡

2008-01-22 06:5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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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拿着一把购物卡,一脸的无奈。



    拿着商场购物卡,既不能当路费用,去商场购物又消费不起,几名在开发区打工的民工呆在寒风里无所适从……年关临近,本打算拿到工钱后赶紧回家和家人团聚,但没有想到的是,工地上的包工头发给他们的却是购物卡。无奈之下,这些民工只好拿着购物卡来到商场。购物时他们才发现,这家商场是当地一家大型高档商场,而且购物卡还限定了消费区域,他们根本消费不起。1月21日下午5时许,在记者多方协调下,民工们终于将购物卡换成了现金,今天他们就可以顺利回家了。

应发3500元工钱到手却是七张卡

    “我们该怎么办呀,现在身上除了几张购物卡外一分钱都没有,连家都回不去了……”1月21日下午3时许,记者接到开发区几名民工的求助电话,反映他们在工地上干完活后,本想领到工资后赶紧回家过个好年,但没有想到的是,最终拿到的工资不是现金或支票,而是一家大商场的购物卡。

    记者随后赶到开发区前湾港路,见到了其中的3位农民工,他们穿着破旧的衣服,正在寒风中瑟瑟发抖,脸冻得发青。其中一位看上去50多岁的民工显得更加可怜,冻得鼻涕直往外流。见到记者到来,一位姓王的农民工赶紧向记者介绍说,他们都是来自山东西部一个偏远地区,共10个人,前一阵子经过一个工友的介绍,来到开发区一处大型购物商场的扩建工程打工,他们干的都是瓦工。据统计,他们总共干了120天左右,按每天100元的合同规定,他们总共应拿到1万多元钱。前段时间,有6000多元的现金已经发到他们手上,剩下的3500元工钱说是过年钱,临回家前全部结清,没有想到的是却领到了一家商场的购物卡。记者看到,在他们手中共有7张购物卡,每张面值是500元,总共正好是3500元。

准备持卡去购物囊中羞涩不舍得

    “我们拿着这些购物卡找到工地的负责人,要求换回现金,但都没有结果,对方根本就不理会。最后实在没有办法了,我们只好到那家商场里看能否买点东西带回家”,50多岁的老陈带着哭腔告诉记者,“一瓶酒就好几百元,一盒点心上百元……”他们在位于开发区中心位置的家佳源商场看到,那里的商品哪是自己能买得起的呀。有位民工告诉记者,他们都来自贫困的农村家庭,有些东西不要说买了,就是连见都没见过,身上这张购物卡几乎买不了几件东西。一位民工还告诉记者,进到商场后才发现,这张购物卡只能购买商场一楼和二楼的东西,其他楼层的东西根本就不能买,这就更让他们犯了难。后来记者通过该商场了解到,这类卡都属于限定消费区域的,很多商品都限制消费。

拿不到钱难返乡民工求记者帮忙

    “本打算拿着钱回家后给孩子买点东西,怎么说自己在这里也辛苦了一年了,可到头来自己一分钱都拿不回去……”老陈告诉记者,他家里很穷,还有孩子上学,所以这么大年纪了还得出来打工,忙活一年本想回家好好过个年,但现在手里只拿着一张购物卡,而这张卡自己在当地根本就不能消费。另一位民工也告诉记者,他现在连路费都没有了,这张卡怎么能当钱花呢?现在家里人还在等着自己把工钱带回家购置年货呢。他还向记者恳求说:“你帮我们把卡卖了吧,少点钱也可以呀,我们怎么说也要换点路费回家呀。”当天下午4时许,记者赶到了该商场扩建工程现场,见到这里仍在建设当中。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该商场扩建项目工程部,一位姓宫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件事他们并不知情,他们扩建工程的施工方是山东某建设集团,年底临近应他们的要求,支付给了施工方部分支票和购物卡,而这些购物卡当时施工方主要是用于过年期间方便购物,不可能当工人的工资发放。另外建设方和工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他们是不会支付给工人购物卡的。

多方协调有转机有人送钱收回卡

    随后记者又联系上了该工程项目部该建设集团的韩经理。韩经理告诉记者,他们目前还没有接到有关民工的反映,也没有给工人发放人工费。但是最近确实有些机械施工方领取了工程部提供的购物卡,主要是年底用来处理一些关系用,并没有给下面的工人当工资发。他还表示,如果确有此事一定会调查清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随后记者赶紧帮民工们协调此事,希望能尽快把这些购物卡换成现金。当天下午5时10分许,记者又接到这些民工的电话,他们在电话里显得很激动,“真是谢谢记者同志,现在已经有人找到我们,把所有的卡都收回去了,把3500元现金都送来了……”当记者一再询问是什么人过来将卡换成现金时,他们一再表示,“算了吧,反正钱都发了,我们明天就能买车票回家过个好年了……”文/图 本报记者陈修华 实习生 王守华(请王先生来本报领取线索费150元)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单位以实物充抵工资是否合法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青天诚律师事务所的徐良律师。徐律师说,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工资支付形式,即劳动者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货币支付”。如果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濒临破产为由,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以实物充抵工资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应予纠正,工资应如数补发。

    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徐律师说,劳动者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使劳动者的权利得到维护;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有关部门加以处理。

[编辑: 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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