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条例重奖烈士 遗属将优先录为公务员

2008-02-20 08:0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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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严禁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开征求意见下发的通知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8年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2月29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遗属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烈士遗属优待的规定,分别在征兵、公务员录取、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给予烈士遗属相应的优待。征求意见稿规定,烈士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和入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予以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其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此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堪为后人楷模”可评烈士

    条例将“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列为评定烈士的情形之一。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三)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四)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此外,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据新华社

[编辑: 宁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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