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即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在这次调整中,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但国家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经国务院批准,当时又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可减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据《羊城晚报》
[编辑: 宁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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