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下月起领“黄绿标”

2008-02-26 06:2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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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2月25日讯(记者 周鹏 见习记者 姜璐璐)今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伴随着新的《青岛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黄绿标”今天正式亮相岛城。自下月起,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或在监测、抽测中弄虚作假,最高将面临1000元的罚款。

新注册车辆可直接申领

    今天上午,记者在青岛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看到了刚刚印制完毕的“黄绿标”。据悉,该标志应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据悉,3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车主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时,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市车管所(四流南路4号)直接申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对于已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且有效期在2009年3月1日以后的机动车,车主凭该《合格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直接申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记者百度了一下(baidu.com)“青岛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找到相关网页136篇。2007年11月23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个里程碑,青岛市由此成为了全省第一个立法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城市。

    此外,车辆数(包括单位用车及职工私家车)在20辆(含)以上的单位,可将相关材料收齐后,统一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京山路15号)申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柴油车和最大总质量为3.5吨以上的汽油车总数在20辆(含)以上的单位,可申请登门检测服务。

拒绝环测最高罚千元

    “下月起,如果拒绝环保检测,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能受到最低500元、最高1000元的处罚!”市环保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同时,若机动车尚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而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对于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部门可暂扣机动车行车证,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提供标志或补办手续。另外,新《条例》实施后,还将加大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检查力度,一经发现,将由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申领,将按车辆注册时间和注册地点分时段、分区域办理(本报曾于2月16日报道)。首次申领时间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

[编辑: 胡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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