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28日讯(记者 孟琳达 孙丰欣)3月1日起,在用机动车需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不得上路……今天上午,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即将从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法规———《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通报相关情况。
记者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特别规定,机动车排气检测应与机动车安检同步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不仅环保部门不发放环保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也不核发安检合格标志。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部门也将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将完善监督抽测,加强对上路车辆的监管。在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是环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规定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拒绝,抽测不得收取费用,并要当场明示抽测结果等。此外,区分不同情况,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车辆,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罚款200元。
[编辑: 胡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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