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睿鸫
如果养老保险法硬性规定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不仅等于将一些已经纳入保险的人员再排除出去,而且更与社会养老保障“广覆盖,保基本”的宗旨相违背。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消息,经过16天征集,《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征言结果终于出炉。截至1月12日16时,来自各界的征集意见多达47511条,共涉及九大方面。其中不少意见提出,应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的15年最低缴费年限。(1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
透过媒体梳理公众的数万条意见和建议,笔者觉得,用喜中有忧形容最为贴切 ,喜的是有不少亮点值得期待 。以坊间最为关注的养老保险为例,草案稿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解决了僵持多年来的社保难题,这是鼓励参保、保障权利兑现的重大制度承诺,将从根本上防止曾经发生的农民工“退保潮”事件一再重演。
忧的是,草案中的一些不合理条款,仍没有实质性突破。比如,有不少专家学者包括普通老百姓,就郑重吁请“ 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的养老保险15年最低缴费期限,应当彻底取消或者缩短年份。
现实中,15年最低缴费年限设置会带来很多麻烦:一方面,会给缴费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譬如有的参保者就差一两年就退休了,缴不足法定的年限;也有的参保者因失业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中断了缴费。像类似情况倘若出现,最后只能退回个人账户中的钱。而记入个人账户的钱只占了养老保险费的“小头”,这就会丢掉一笔可观的养老钱。
与此同时,会加剧弱势群体贫困程度。倘若国家严格执行最低缴费15年的规定,利益受损最严重的是困难群体。因为,从目前中断缴费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尤其像眼下受经济危机影响,部分人可能会因失业,让原来的缴费年限作废,显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只能会强化弱势群体的贫困。
此外,与社会保障主旨相悖。目前国家所倡导的养老保险基本宗旨是“广覆盖,保基本”,如果养老保险法硬性规定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领取养老金,这不仅等于将一些已经纳入保险的人员再排除出去,而且与社会养老保障宗旨相违背。
尽管社会保险法草案中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有着很大的必要性和实际操作中的便利性,但说到底,社会保险立法的本质是劳动者的权益法和福利法。当下社保法草案的改进,已明显体现“ 民意”和“权利”主导立法的倾向。
不过也应看到,社保法仍有很多不足,尤其是民众反映呼声较大的缴费“栅栏”问题,很值得立法参与者积极汲取民意,并加以拆除。具体讲,社会保险法草案不应规定缴费年限,或者尽可能降低缴费年限,采取“ 多缴多取,少缴少取”的模式,按缴费多少领取基本养老金,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法更能体现公平和正义。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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