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高审判执行速度 打官司两天内就能立案

2009-04-02 05:5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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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4月1日讯(记者 李珍 通讯员 曾宪权) 需要打官司却半个月都立不上案;申请执行的财产,由于法院的保全措施慢了,本该被查封的财产遭到转移……这些在法院审判中出现的拖延审判和执行时间的问题自即日起将被改变。记者在4月1日下午召开的全市法院审判执行提速大会上获悉,市中院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提高审判速度,使得案件从立案开始,节节缩短审判和执行的时间。对于超审限的法官在评优考核中“一票否决”。

    “有一个当事人,他收到判决书的时候是今年3月,而判决书上的判决时间却是2008年10月份。”市中院院长邹川宁在全市法院审判执行提速大会上说,像这类拖延审判时间的例子还有不少,法院在送达保全方面如果晚了半年,那么被执行的财产就可能贬值很多,有的可能被转移。因此,市中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审判执行提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效率,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时间和合法权益。据介绍,市民可以登录青岛法院网浏览到《意见》的相关规定,还可以通过法院纪检电话83098650、83098541等方式,对法官超审限行为进行监督。

    针对立案时间问题,《意见》规定一审法院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或申请执行等案件,应当2日内立案,特殊情况的5日内立案。派出法庭当日立案,派出法庭和各基层法院应通过远程立案系统等方式,加强对法庭立案工作的管理。“这个规定比《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提速了至少5天,”市中院立案庭法官盛建告诉记者,《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该在7日内立案,而这次将时间缩短为2天。“对于案情简单又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快当天就可以立案。”盛法官说。

    市中院送达保全处法官吴志刚告诉记者,执行难关键就难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在保全财产时我们能提高速度,就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财产。《意见》中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保全标的在青岛市内的一般应于2日内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在山东省内的一般应于3日内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在国内的一般应于7日内采取保全措施。“时间限制是《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属于市中院提高速度的新做法。”

    一个案件在立案后,案卷就开始从立案庭“流转”到审理案件的业务庭,而一审上诉的案件则需要从基层法院将案卷“流转”到上级法院。“在案卷的流转中,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拖延很多的时间。”邹院长介绍,此次就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具体的时间限制。《意见》中还规定:立案庭应于立案后当天通知本院业务庭领取案卷,业务庭应在2日内领取案卷。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或中院转交的上诉状或检察院抗诉书后,应当在上诉或抗诉期限届满后3日内完成相应送达及整理卷宗工作;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一审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或中院转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相应送达及整理卷宗工作,并将上诉材料连同案卷移送至市中院。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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