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18日讯(记者 王悦) 青岛某经贸中心在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21层有两处房产,并让其下属经贸公司租给了一家石油公司。但是租约结束后,石油公司迟迟未腾房,故经贸中心向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法院判石油公司支付占用费。但石油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确定了双方的租赁关系,让石油公司支付使用费而非占用费。
据了解,青岛某经贸公司与一家石油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2002年6月10日至2003年6月9日租用银河大厦的2101、2103室房产,租金为每年9万元。房子到期后,石油公司到2007年9月16日才把房子腾了出来。
2008年5月,该经贸中心向市南区法院起诉称,石油公司属于强占房屋,请求法院判令该石油公司赔偿其房租损失212182元。法院一审认为,石油公司确实使用了该房产,应支付经贸中心房产占用费96967元。
石油公司不服判决,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市中院审理后,判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该经贸公司与石油公司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因此,中院判决某石油公司按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年租金8万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57000元,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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