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12层及以下楼房需配太阳能 否则不给予验收

2010-05-13 05:5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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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5月12日讯(记者 连茂明 )  5月12日,记者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本市日前下发了《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的通知》,要求新建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 、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违反通知要求的建筑,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查时不予批准,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太阳能系统是新楼标配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要求,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新建建筑设计中的标准配置。

  据测算,使用1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相当于每年节电310度。太阳能热水器的费用只有燃气热水器的七分之一,电热水器的六分之一,其经济效益十分明显。而且太阳能热水器一次性投资,长期受益。但目前,青岛市大部分地区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情况并不理想,原因主要是由于以前建筑设计很少考虑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使用,加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操作不规范、不专业,经常造成热水器溢水,冬天水溢后结冰,破坏楼顶防水层,因此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受到很大影响。

  不装太阳能,规划不批准

  怎样才能将标准配置推广开来?首先从规划审批入手。根据通知要求,对未提供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单位,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查时,不予批准。对于因技术原因不适合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公示后方可办理规划相关手续。对于因规划原因不适合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对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此外,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还要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建筑节能专项认定,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鼓励现有建筑统一安装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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