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手”亟需法律“还手”

2010-11-09 10:4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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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睿鸫  

    前几天,某公司的销售人员王先生因其公司的新产品需要在市场上打开销路,找到了一家网络推广公司,然而,该网络公司采取的推广方法,却让王先生吃了一惊。他说,只要他同意 ,网络推广公司就能利用任何手段,任何炒作方法,任何语言传播手段,在一两个月之内,让他的产品以至于品牌竞争力,快速得到大幅度提升。(本报11月8日A28版报道)  

    网络推广本来并无原罪,可时间一长,难免泥沙俱下,有些网络推手和相关公司更是见利忘义,利用舆论助力,形成变相广告,诱导消费者错误消费,从而牟取暴利。倘若他们推广的产品本身存在巨大问题,那么,网络推手进行的宣传不就是在欺诈消费者吗?这不仅会给市场经济肌体造成严重伤害,也影响了互联网的公信力。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广告和推销是企业产品走出去的关健,这些广告和推销一般都是公开进行,而网络推手则不同 ,他们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隐匿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身份,故意制造舆论赢得不当利益。所以,要想破解网络推手负面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公开透明。

  这里所讲的公开,首先要做到被推广企业公开,其次是推手也要公开。而要真正做到公开和透明,还需法律“还手”。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广告法》,还是既有的《商标法》,乃至我们很多用于商业推广的游戏规则,并没有在互联网领域及时跟进,存在一个巨大的监管漏洞 ,不但造成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后得不到有效保护,也难以对网络营销进行有效管理。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现在,必须要对现行的《广告法》文本进行修补,将网络推手行为纳入商业广告管理范畴,与此同时,增加广告参与者和网络推广者的法律责任,明晰处罚细则 ,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效净化网络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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