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晓亮
去年1月,广东佛山的杜先生开车撞伤摩托司机,事后将伤者先行送医救治,交警因此认定他破坏了现场,需负全责。南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合法准确,但同时认定杜先生的救死扶伤不是故意破坏现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应予以鼓励,故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1月3日《广州日报》)
看了此新闻,很多人都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持质疑态度。因为,即便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是明文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受伤者。杜先生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抢救生命而非事后的责任划分,这是任何一个人伦健全良知未泯者的本能反应。而且此举也完全合乎法律规定,何罪之有?
不过,细细梳理一下,交警的做法也无可厚非,就像法院所说,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也无大的不妥之处。现场已经被破坏,如果不认定肇事者的责任,可能就会鼓励另一种现象的产生,许多肇事者可能都会以“抢救伤员”或者其他各种理由去破坏现场,最后推说自己是无意的,通过这种手法避免自己承担事故责任。但是,事物并非黑白两极非此即彼,执法的智慧并不一定体现在绝对的毫无人情味的教条主义 ,而是在法律限度内平衡了司法刚性和人伦理性、找到了最佳契合点的裁决。
也就是说,在机械的规章条文之外,法律还要遵循一些普适性的价值和规范,比如生命尊严。没有哪个现场比保全生命价值和尊严更重要,南海区法院的判决就遵从了这一价值旨归。第一时间穷尽一切努力积极抢救倒地挣扎的伤者,不仅是一般的公序良俗,还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该遵从的最基本的伦理价值。这是世界范围内的价值共识,杜先生遵循了内心的道德召唤 ,做出了恰当的抢救反应 ,而法院也对此给予了认可,减轻了交警部门原来的认定,这一判决是维护了生命尊严的,是彰显司法价值和尊严的正义裁决。
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胜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比起那些细枝末节的交通肇事现场的保护举措,南海区法院的这一制度性的研判裁决,是对伤者“生命现场”的最高维护,是对社会价值理性的一次梳理和确认。相较南京彭宇案一审的裁判带来的无限争议,这次裁决,某种程度上是对公众心理和社会风气的一次有力纠偏和引导,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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