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未必入刑”的负面效应不可小觑

2011-05-13 09:2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文/佘宗明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醉驾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本报 5月 11日A38版报道)  

    醉驾入刑,从文意上看,易理解为“凡是醉驾,都构成刑事犯罪,将处以刑罚”。最高法官员的澄清,无疑是对此认知误区的纠偏:“醉驾入刑”,不等于“醉驾必刑”,还得视具体情节而定,以体现审慎稳妥的量刑基调。

  醉驾为祸不浅,已是社会公敌。强化惩治力,以重典来惩前毖后,逐渐变成治醉驾的共识。醉驾入刑,正顺应了“堆高越轨成本,保障公共安全”的法治趋势,也堵塞了自由裁量的空间,极大地规避了权钱勾连、徇私舞弊的可能。正因如此 ,“醉驾入刑”被赋予了很多公正元素,也连接起法治的威严。

  可“据情节恶劣程度判断”的解释,却打破了“醉驾必刑”观念,添入柔性执法的因素:危害不大,就不属犯罪。而这,是基于“教育与惩戒并重”目的的弹性执法,展现了它制度的温情、宽容一面。但“视情节轻重而定”的背后,负面效应不可小觑:一旦执法有了弹性空间,就等于开了权力寻租的口子,为暗箱操作留下后路,为不公埋下伏笔。毕竟,情节轻重又不是做“2﹥1”式的量化算术,怎么界定?

  灵活执法诚然好,前提是“危害大小”能有明晰界定。若情节轻重只靠交警等的感性评判,在“公理婆理”中争持不下,那标准不一最终伤害的,必是执法的公平性。怎样结合醉驾的后果、动机、悔罪表现等,制定可量化又公允的标准,考量着社会治理的智慧。另外,张军作为副院长也许能够代表最高法,但是,他的表态显然并不等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换言之,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最高法出台了正式的司法解释,各地各级法院才可以让有些醉驾者免予刑事处罚。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孟祥龙]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相关阅读

醉驾 入刑 佘宗明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