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海建
5月27日,有记者就“南方科技大学45名教改班学生,今年必须要参加高考”消息向教育部求证是否属实,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任何改革首先要依法办学。“要遵循国家基本的教育制度,以制度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要始终对每个学生负责任,要遵循教育规律、教学规律和学生的成长规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5月28日《新京报》)
教育部的意思说得很客气、也很辩证:“凡是符合教育规划纲要精神的改革,都会大力支持”,简言之就是:虽然支持,但前提是“依法教改”。“教改要依法”,这话当然不错,但最大的问题是:如果“依法”,南科大还有活命的理由吗?比如南科大改革的目标是“自主招生、自授学位”,然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南科大如果“自授学位”,显然违反学位条例。然而,“自授学位”在国际上早就是个通行的做法,不仅不是洪水猛兽,相反 ,对高校“自珍羽毛”还是个实质性的促进之举。
所以,“教改依法”的前提,应该是法律要跟得上教育改革的步伐。如果相关规定不思进取,却要求进步的改革与之适应,结果不是削足适履就是买椟还珠。所谓“改革”,迟早要沦为一场漂亮的口号游戏。法律自己要先行,才有叫改革与自己合拍的底气。
法律是稳定的 ,但法律的稳定性又是相对的 ,需要与时俱进。提到改革中的“依法”问题,我们不禁想到当年的理论家对小岗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违法”判断,也会想起不少专家对农民自建小产权房的“违法”定性,更会想起深圳蛇口工业区中国改革开放“第一炮”的喧嚣争论……历史如云。遵纪守法是社会的基本理念,教改当然也要依法,但是 ,法不改,教改还能咋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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