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均每天30对夫妻上法院离婚 闪离多是80后

2011-08-13 02:4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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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一直比较多,且呈上升的态势。2008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共计8856件,2009年10070件,2010年10024件。今年1至7月份共受理6521件,也就是说平均每天就有30对夫妻通过法院办理离婚。另外,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 ,去年青岛民政部门共办理了1.5万对夫妻协议离婚。

  市中院民五庭孙林法官分析说,在市中院接手的二审离婚案件中,结婚一两年就离婚的比例比较高,约占到总离婚案件数的36.4%。“这些闪离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多是80后。”另一个离婚率较高的婚龄是7至10年,涉及双方多是70后人群。他们多是生活渐趋平淡,遇到“七年之痒”,有些事业有成的男性开始涉足婚外情,成了离婚的主要原因。另外,再婚人群离婚率也比较高。

  市南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卫杰告诉记者,“离婚财产纠纷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是,财产的种类和数额越来越大。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普通家庭越来越有钱,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分割扩大到公司股权分割,房产、股票、基金等。争议标的数额从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上千万元都有”。

  ■案例分析

  丈夫重婚,她索赔10万元

  【案例】2008年,本市的刘某和女友小宋结婚。2009年,他们买了房子,登记在刘某名下。婚姻只维持了几个月,小宋就发现刘某和别的女人之间“有事”。

  2010年,刘某和小宋签了一份婚内协议书 ,约定将房子过户给小宋,并承诺因为自身原因要向小宋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没过多久,刘某因涉嫌与他人重婚突然被捕,之后以重婚罪被判处缓刑。气愤不已的小宋到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小宋还提出两人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归自己所有,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

  案件起诉至市南法院后,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刘某不想离婚,但是小宋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对于房子,两方都想要 ,刘某说那是自己的父母出钱购买的,但小宋却说双方父母都出了钱凑的首付款,还有房贷是自己来还的。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两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子归小宋所有,以后的房贷也由自己来还,小宋放弃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解读】市南法院于法官告诉记者,此案中,经过调解,小宋主动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本案不是调解结案,小宋坚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话,法院会酌情判决刘某支付小宋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重婚罪对无辜的另一方而言是比较大的伤害,因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会酌情支持受害一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而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过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付了首付款,升值与他无关

  【案例】崂山区的张某说,2002年5月,他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一处房产,一个月后,交纳了一部分首付款。几个月之后,张某和孙某相识并坠入爱河。

  2003年,张某再次交纳一部分首付款,两次共计12.5万余元。张某说,2003年11月,出于对孙某的爱,他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同意将购房人的名字改为孙某。之后,张某说他开始忙活着给新房装修,并置办家电等。可是,2005年9月,孙某却断绝与张某的恋爱交往。张某搬出了新房,而孙某及家人一直在这套房子中居住。

  张某说,此后,他因为两人之间的感情和经济问题多次找到孙某协商,但孙某不予理睬。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购房首付款12.5万余元,还说买房时价格低,但现在房屋已经升值不少,要求分享房屋增值部分16.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12.5万元确实是张某所付,判定孙某返还。经评估,这套房子现价值96万余元,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崂山法院认为,房屋价值之增值部分作为一种孳息应归房屋所有人所有,有出资行为只能构成债权,与物权归属无关。房屋在被告孙某名下,应归孙某一人所有,张某虽交纳部分房款,但双方未就房屋之共有达成协议,张某主张房屋增值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和孙某不是婚姻关系。假设他们俩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虽然张某付了首付,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交了首付的话,应认定房子是孙某的个人财产,那么这栋房子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只归孙某一人所有。”崂山法院法官说。

  离婚后起诉前夫隐瞒财产

  【案例】本市的王某和妻子赵某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因感情破裂,在市北区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同时,对家中的财产也进行了协议分割。赵某分得两处房产,王某支付巨额养老费给赵某。两人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了意见:“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今年,赵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说她发现王某有新财产,离婚的时候没有进行分割。“我结婚后没有工作,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清楚,因此离婚协议书上仅写明了归我所有的财产。我发现王某在市南区还有一处房产,房子购买时,我并不知情。离婚时,王某隐瞒了这处房产。”

  离婚协议书上只对赵某分得的财产进行了约定,但对王某的财产没有明确列明。法院综合案情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表明未列举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被告王某所有。此外,赵某说王某隐瞒了一处房产,但是拿不出证据。市南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市南法院于法官说,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是针对起诉离婚的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本报记者 任金梅  高丽  通讯员 曾宪权  时满鑫  叶达(署名除外)

  ■提醒

  婚前财产公证可避免纠纷

  “司法解释(三)确实有不少亮点,对以前没有细节性规定的一些情形进行了解释。”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的王琳采律师告诉记者,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房产规定具体化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以产权登记为主。如果两方出资,但房子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将按份共有。因此提醒市民,如果婚后两方父母都出资购买房产时,要注意保存证据,以方便举证。此外,王琳采提醒说,夫妻之间打欠条也应慎重,开玩笑打的欠条也是生效的。

  最后的提醒是关于一方隐瞒财产的。诉讼当中,有一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新的没有被分割的财产,而且经查确实属实的话,法院也会进行处理。

  市中院民五庭法官徐奎浩提醒,夫妻共同买房时一定要注明两人都是产权登记人,以避免一方擅自将房子出售。另外,婚前财产公证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今后出现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争论。

  “还有一点,不办理结婚证的同居关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徐奎浩说,办理结婚登记非常重要。比如男方名下有辆车,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男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属个人财产,否则推定为共同财产;如果只是同居关系,女方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买车时自己出资了,否则这车只属于男方。另外,不办理结婚证不享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一方死亡也不能作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

  ■链接

  三出司法解释破解离婚纠纷

  民政部今年刚发布的报告显示,从近五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08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 ,2009年为1341029件 ,2010 年为1374136件 ,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桑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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