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解读"新个税" 月入4500个税减负近九成

2011-08-19 03:5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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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初步预测,在个税法修订后,岛城个税缴纳人数将由去年的103万,减至约30万人,73万人将不再缴纳个税。那么,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个体户如何适应“新个税方案”?全年一次性奖金到底如何纳税……随着9月1日临近,市民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带来的变化越来越关心,对此,市地税局日前发布公告,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解读。前段时期传得沸沸扬扬的“国家税务总局47号文件对年终奖纳税方式进行修订”被国家税务总局指为假消息,而如今针对年终奖如何缴这一热门话题,具体缴纳方法已经明确。

一问

如何看待9月1日这个分水岭?

    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这是岛城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

    对此,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问

中低收入者税负变化大吗?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通过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和扩大税率级距来实现的。以月收入分别4500元、5500元、6500元、7500元、8500元、11500元和13500元为例(详见右表),按照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分别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收负担和税额增减幅度来看,对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者来说,税收负担的减轻十分明显。

    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地税部门纳税申报网站(http://dec.qdds.net)和办税服务厅相关的告知内容。地税部门将加强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政策解读,有关法律文件都及时刊载在青岛地税网站 (http://www.qdds.net)。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税款计算方面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2进行咨询。

三问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纳税?

    前段时间,“年终奖缴税方式进行修改,年终奖发得多拿得少的现象不会出现”的新闻频见报端,但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声明称,消息中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及解读稿系伪造。不少市民由此产生疑问,个税调整后,年终奖到底如何缴纳?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按照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口径,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当月工资不够3500元,就先从奖金里补齐3500元,剩下的奖金按照平均分摊的原则来缴纳。”该负责人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市民韩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还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因为韩先生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 12 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所以,韩先生这笔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24100-100)×10%-105=2295元。需要说明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每年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记者发现,该算法与过去年终奖的算法还是存在一定差别。即补足差额后,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对应新税率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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