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老太不惩,好人难当

2011-09-13 08:5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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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邓海建  

    7月15日早上,阿华开摩托车买早餐时发现一位骑单车的阿婆摔倒在地。据阿华介绍,阿婆跌倒后叫人扶她,于是自己上前扶阿婆,不想阿婆却称被自己撞倒。警方在事后表示,如调解不成功将调出相关监控录像作证,结果事发三天后,阿婆主动澄清自己摔倒与阿华无关。(9月10日中国新闻网)  

    道德行为是需要考量成本收益的,尽管“扶老人”是个不争的取向 ,但制度或法律在呵护脆弱的道德生态方面,应该有更有力的作为。解决人们遇到跌倒老人“不敢扶”的社会问题,关键还是要建立规章制度。

  这个制度当涵盖两个基本内容:一来,要给好心救助者一定的豁免权。比如美国法律是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欧美法系中有一个术语叫“好撒玛利亚人法”,特指各种对见义勇为者予以保护的法律,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在加拿大,类似的保护更为全面——安大略省2001年出台的法规规定 ,只要是出于自愿,并且没有收取报酬或奖励的意愿,即便在救助过程中有一定的疏忽,见义勇为者也无需对其导致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二来,要对恶意讹诈的被救助者严惩。道理很简单,如果不能有效惩恶,扬善就会陷于空洞。譬如新加坡就有规定 ,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尽管“不识好人心”者未必是多数,但在道德滑坡成为事实的当下,施救行为很容易被获救者家属“按常识归罪”,一旦举证困难 ,善行很可能获得恶果——当下观之,不惩恶老太、或者不对讹诈诽谤行为究责,何以扬善?

  严惩“恶老太”的意义,在于还原道德的烟火气,告诉大家“道德”与“反道德”本就相形而生。类似“好撒玛利亚人法”确立起来可能困难,但起码“敲诈勒索罪”、“诽谤罪”等罚则都是现成的,只须稍加整合就不难缓解道德行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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