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何时才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2011-10-24 08:2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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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涛  

    湖南农民阳湘正自称今年6月进京上访时,被掳到河北沧州吴桥县一家砖厂做“黑奴工”,与狗同睡,被强制劳动。10月13日,该砖厂厂长温永清承认,6月份曾以每人1600元的价格买了六七个人,但否认强迫他们劳动。吴桥县警方10月17日称,初步调查走访的结果与举报情况有出入;若要深入调查,需当事人报案。阳湘正称将报案。(本报10月20日A41版报道)  

    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曾私设“黑监狱”,与一些地方政府私下签订协议,拦截、殴打访民。安元鼎被查处后,又冒出不少黑保安和黑监狱,对正常上访的公民进行拦截。那么,进京上访的阳湘正被绑架,与当地公权力机关有没有关系?

  倘若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正当行使合法权利,前有公权力围追堵截,后有恶势力穷凶极恶,他还能有安全感吗?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曾阐述过四大自由,其中之一就是“免于恐惧的自由”。这种“免于恐惧的自由”应当是全人类的共识,是必须遵守的普世性价值,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既然公民享有申诉、控告的权利和人身自由,一个正常上访的公民就不应当受到公权力的拦截和限制。而现实中,上访者可能面对的,不仅有黑保安公司的截访,更有被拘留、被劳教、被精神病等种种不可思议的手段。上访公民接连遭遇“黑监狱”和“黑砖窑”,而公权力机关却往往视而不见。

  阳湘正不是第一个遭受恐惧的公民,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遭受恐惧的公民。那么,地方政府到底是如何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承诺、兑现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的?如果有关人员存在滥用权力和渎职、失职,就必须严厉追究他们的责任;如果我们的制度还存在问题,就必须尽快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与制约。要让每个生活在中国土地上的公民,真正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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