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睿鸫
国土部副部长王世元11月19日表示,国土部门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成立集体土地农业经合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等,使农民对集体资产享有充分的股权,通过完善和强化土地用益物权,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最大化。
从上世纪80年代起 ,全国各地就开始不断试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尽管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到现在一直没有星火燎原的迹象。按照理论界的说法,“农民土地入股”之所以难以落地生根,是因为人们长期纠缠于“土地股份合作制”姓公还是姓私的观念问题上。不过,在笔者看来,导致此项惠民政策“缩水”的根源,与其说是观念问题,倒不如说是其背后巨大的既得利益。
有专家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因土地被征用而蒙受的损失超过2万亿元,比建国后前30年工农产品剪刀差金额总和的2倍还多。而在低价征用和高价出让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 ,农民只得到5% ~10% 。比如,2010年,湖南衡东县白莲镇白莲村农民的19.3亩地被收购后,开发商获得收益850万元,政府获得收益620万元,而农民只获得47万元,开发商、政府收益分别是农民收益的18倍和13倍。倘若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这个大“奶酪”本就应该属于农民。
早在2006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对新农村建设问题就提出,“健全在依法、自愿 、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现在国家层面又重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搞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笔者认为,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突围,以防止农民利益不受到损害。
一方面,土地流转模式应尽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现行的土地入股模式没有现成的法律框架,农村土地作价多少、采用何种方式作价、如何保证农民权益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否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产权的资本化根本无法兑现,农民也将在强势力量面前束手无策,甚至极有可能面临剥削、掠夺和侵权的悲惨命运。因此,国家应组织立法部门修订《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尽快出台一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以筑牢法律这道坚固屏障。
同时,还要设置一个“兜底”标准线。不管入股企业或工程有没有产生效益,农民从失去土地的那一天起就要获得补偿,且补偿的金额不能低于规定的“兜底”标准线。此外,政府要因地制宜选择土地入股项目,避开房地产等不能产生长期效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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