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失信“黑名单”需惩戒机制配套

2012-01-16 10:4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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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睿鸫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会议提出,要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本报1月12日A25版报道)  

    近年来,假冒伪劣、掺假使假、缺斤少两、降低生产标准等质量失信行为屡屡出现,既影响企业的形象,也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信用信息记录 ,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不仅能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也有助于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然而,国家层面所提及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公众并不陌生。2009年11月实施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就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两年多过去了,由于没有配套机制做保障,这项制度几乎沦为一纸空文。现在,国家层面再次重申“黑名单”制度,同样没有明晰的配套机制出台,没有严厉的处罚制度做后盾,不仅会约束乏力,而且还会再次浪费政策资源。

  经济学规律一致认为,只有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时,失信行为才会真正减少。所以,国家即将架构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必须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一方面,要形成公众与质检部门互动的监督模式,尽最大努力为消费者畅通举报问题企业的通道。其次,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主管部门内部消化 。由于大部分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基于地方利益的考量,职能部门在公布“黑名单”时,很可能会人为过滤,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性通报制度,最起码要由省一级部门统一操作与实施。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法律惩罚机制。近年来,由于行业自律的缺失、诚信意识的淡薄,食品、药品企业质量信用问题一再挑战消费者的心理底线。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对失信企业的处罚太轻。因此,唯有完善法律惩罚机制,才能让质量失信“黑名单”成为扭转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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