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 机动车不避让校车罚200

2012-04-11 10:5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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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时4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这个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为孩子们上下学画出了“安全线”。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对幼儿也以保障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1   校车走陡坡时速禁超20公里

    校车是孩子们“移动的校舍”,控制好行驶的速度非常关键。为了确保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对校车时速的限制,考虑到了中国道路交通的各种状况,根据道路交通不同状况区分了高速公路、一般道路和特殊道路的通行时速限制。这是科学合理的区分。

    为了保证学生安全,特别是针对我国中西部地区道路的实际情况,条例要求,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2   个体经营者可提供校车服务

    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说,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只有企业和按照政府规定设立的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在立法调研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地方个体客运经营者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在统一组织下提供校车服务。有些地方个体运输者和学校、家长联合签署协议,县级政府还为每辆校车配备卫星定位系统 ,提出具体安全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但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3   校车可走公交专用道

    条例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条例对校车通行优先权特别是社会车辆避让校车规定得比较具体,“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当然,条例对校车的安全行驶也有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4   有酒驾记录者禁开校车

    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鉴于校车乘坐对象的特殊性,条例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条例规定,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5   校车需取得统一标牌

    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驶安全的基础。实践中,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以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往往是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使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6   县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负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这样规定说明要优先发展教育、发展公共交通,都满足不了就必须提供校车服务。对农村地区有迫切需要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他们获得校车服务。

释疑 为何幼儿未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条例第二条将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为什么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 。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

    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 ,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岁~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版文图均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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