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开多远”才该坐牢

2012-06-19 12:3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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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去年底因酒驾被查,酒精测试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检察院要求判刑两个月,但龙岗区法院判定,莫王松醉驾距离不远,情节显著轻微,免除刑责。

  “醉驾入刑”实施一年多以来,各地判案“宽严不一”,畸形“从宽”的趋势明显。缓刑免刑比例不断上升,原本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尽管如此,上述简单拿“开得不远”说事的公务员醉驾免刑判决仍让人倍感震惊——“开得远不远”是定罪量刑的法定条件吗?当然不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几何、是否驾驶机动车,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所以,“开得远不远”岂能成为醉驾免刑的理由?如果“开得远不远”可以免刑,那么,“开多远”才该坐牢呢?

  所谓“开得不远”,法院最后认定是“约1公里”,而记者实地测试是“2公里以上”。即便当真只开了1公里,也不能轻易说“开得不远”,更不能据此判断“情节显著轻微”,因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无“1公里不算远”的明确标准,而且,这1公里并不是荒郊野外的1公里,而是深圳这样繁华大都市闹市区的1公里,此前在闹市区短距离醉驾就大规模伤人的案例还少吗?

  另外,除了“开得不远”这一当地法院眼中的“轻微情节”之外,该起醉驾案件其实还有许多理应“从严”的严重情节。其一,莫王松醉驾的醉酒程度十分严重,“酒精测试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其二,公务员的特殊身份,本身就是一个严重情节。其三,驾驶公车醉驾同样属于严重情节,私驾公车“和朋友喝酒”,醉酒后又继续驾驶公车,显然是双重违法、错上加错。

  如此众多而明显的严重情节,难道都抵不过一个含糊其辞的“开得不远”?严肃的司法判决岂能选择性地只见后者而无视前者 ,并以此为由,给予完全无底线的宽大判决——彻底“免刑”?醉驾“从轻”并不意味着只能“免刑”,除此之外的选择还有许多,如在1~6个月的拘役量刑中选择“从轻”,也可以通过“缓刑”体现“从轻”。

  更让人愤怒和不解的是,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莫王松醉驾案,不仅在司法审判上被彻底免刑,而且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行政性处罚。莫王松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仍在正常驾驶公车上班,这意味着其驾驶证并未被吊销。而依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超标醉驾公车,仅因为“开得不远”,就可以免除刑事甚至行政责任,一切宛如“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过”一样。长此以往,“醉驾入刑”的威慑力,严惩醉驾以及公务员严格守法的法律严肃性,将何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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