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异地用血能报销 9月1日起实施新规(图)

2012-09-02 06:4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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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 9月1日讯(记者韦丽丽) 无偿献血者如果在省内用血,可以异地报销了。9月1日,记者从市中心血站了解到,如果献血地和用血地返还标准不一致,按照献血地标准执行,如果在多地献血,用血报销时可选择其中一个地方的返还标准。

  “8月23日,我们派人参加了在咸阳召开的异地报销研讨会。”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介绍,根据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规,无偿献血者在省内异地用血时,其费用由用血地相关机构先行报销,再由献血地相关机构向用血地血液费用报销机构支付其费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献血地和用血地用血返还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照献血地标准执行;无偿献血者在多地献血,可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返还标准执行。“为了方便市民报销,我们特意将办公、报销处设在了市中心血站一楼大厅”。

  根据《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办法》,在市中心血站及其采(供)血点、流动采血车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市民,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可以用血。计算累计献血量时,应以医疗机构发票写明的用血日期为准,在此之前结余的献血量方可用于医疗用血费用报销。

  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时,需携带以下材料:献血者本人报销的,应提供献血证、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用血费用发票及用血明细等;献血者亲属报销,应提供献血证、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用血费用发票、用血明细,以及用血者(或献血者)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与献血者具有亲属关系证明,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市民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拨打85711539咨询。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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