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公安部交管局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公安部称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违反交通信号灯行为的查处情形和处罚规定。 面对连日来引发广泛争议的“
闯黄灯扣6分”问题,公安部果断以“
暂不处罚”形式叫停,并强调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进一步细化明确”,这种做法和态度值得肯定。一方面,此举彰显了一种充分尊重和认真对待民意、虚心接受批评,能够“从谏如流”的行政理性。日前一项网络调查显示,有超过80%的网友认为“闯黄灯扣6分”规定“不合理,易造成更多违章和事故”;另一方面,也彰显了一种敢于直面客观现实问题,能够坚持实事求是而不讳疾忌医的行政理性。
毋庸讳言,“闯黄灯扣6分”新规之所以招致大量质疑,并不简单因为这一新规属于“史上最严”、人们不愿意“认罚”,而主要在于该新规确实存在许多明显问题,面临一系列技术设施准备,以及可操作性、合理性乃至合法性方面的先天不足。比如,“在绿灯变黄灯缺乏提醒情况下,刹不住车”的问题,“禁止闯黄灯,导致黄灯作用等同于红灯”的问题,“闯黄灯与闯红灯同等处罚,缺乏足够公平性”的问题。面对这些明显问题和先天不足,与其被动仓促地不断解释、强求“自圆其说”,甚至硬着头皮坚持既有问题,显然不如直截了当、积极主动地承认问题、解决问题。
当然,在充分肯定“闯黄灯暂不处罚”所彰显的理性价值的同时,换一个角度来审视,这一事后不得已而为之的“暂不”做法,无论是对交管部门还是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来说,都未尝不是一个值得认真总结反思、引以为戒的经验教训。
比如,从完善行政立法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角度看,其中的教训便集中体现在:在进行诸如“闯黄灯”这样重要的行政立法和决策之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没能事先严格履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这样的重要法治程序。诚然,事后发现问题能及时进行补救,也并不算晚,所谓“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如果早做准备,在“闯黄灯扣6分”出台前便能“未雨绸缪”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显然既有利于大大提高行政立法和决策的质量、有效维护其严肃和权威性,也有利于充分尊重民众的知情、表达和监督权,岂不更为合理可取?
事实上,针对行政立法或决策过程应当严格履行什么法治程序,我们并不缺乏相关要求。如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便明确提出,“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
就此而言,此次“闯黄灯”处罚新规,不得不在事后再走“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的程序,实际上也是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一个教训。只有充分认真汲取并最终减少这样的教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才可能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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