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凯置业拖7年没交房判赔6万 青岛中院:赔钱

2013-05-24 06:49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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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被判赔偿6万余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宣判:凯凯置业公司延期交房,现在有责任义务交房,且需赔偿韩先生6万余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有效性,查清韩高峰和凯凯置业公司签订的认购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审查了韩先生所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内容上对双方交易的房子有明显详细的说明,包括房号、价格、面积,这些内容是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而且最关键的是,公司已经把钱全部收了。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这个认购合同应当认定为商品买卖合同。合同是双方自愿合法签订的,且在韩先生把凯凯置业公司告上法庭前,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法院审理的结论是,合同依法有效,那么既然有效,双方就应该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韩先生该交钱,公司该交房。现在问题是,韩先生交了钱,公司没有交房,这就是公司违规了。

  无论开发商怎么辩解,但延期交房的事实一直存在。凯凯置业公司此时提出,延期交房事实虽然存在,但不应该算那么长时间。韩先生认为合同上规定的是2005年7月31日前交房,既然延期没有交房,那么就应该从2005年7月份开始算。公司提出,这个商品房是2009年才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资格,如果算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话,应该从2009年9月开始算。双方对此进行了争论。而法院采纳了韩高峰的意见,认为凯凯置业公司的说法无凭无据。

  法院的审理结论是:“凯凯置业公司认为延期交房违约金应从2009年9月12日凯凯置业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算,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韩高峰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起算时间应当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准,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05年7月31日前,逾期交付,凯凯置业公司应承担韩高峰已付购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63312.9元。”

  凯凯置业应按期限赔钱

  接下来,凯凯置业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而法院认为并不过高,理由是“双方合同约定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该约定标准并不过高。”最终一审判决:公司需要赔偿韩高峰6万余元,公司应该于十日内向韩先生交付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法院还提出,如果凯凯置业公司没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钱,那么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凯凯置业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了原判,指出开发商必须还钱。

  中院除了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审理之外,还认为“即使凯凯置业公司登报公告了,但是也需要赔偿。”赔偿的理由是:“凯凯置业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涉案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凯凯置业公司主张其于2010年12月9日登报公告通知交房,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此时其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即使凯凯置业公司在该时间登报公告通知交付房屋,但因其此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故该交房公告对韩高峰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一次的终审判决中,法院又一次明确指出“凯凯置业公司应支付韩高峰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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