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撞了车私了不成 法院判“各打五十大板”

报警不及时没了现场无法取证,法院判双方负同等责任

2013-06-17 08:58   来源: 半岛网-蓝色快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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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报记者 王洪漪 报道

  莱阳某村的陈某在2012年8月的一天驾驶着拖拉机拐弯时,与邻村村民于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了一起,于某的摩托车受损,人也受了伤。考虑到对方是邻村人,平时都认识,双方当时均未报警,而是决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然而直到当天傍晚,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一直达不成共识,于是于某的家人报了警,此时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10多个小时,两辆车也早已离开现场,周围没有监控,交警部门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经鉴定,于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于是他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日前,莱阳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事发

  乡里乡亲撞了车想要私了没报警

  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早上8点左右,莱阳某村的陈某驾驶家里的无牌手扶拖拉机,沿着村后的一条水泥路自西向东行驶,在走到某路口处向左拐弯时,从后面驶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躲闪不及,与拖拉机撞到了一起,摩托车当场撞得不成样子,摩托车驾驶员也受伤倒地。陈某下车一看,受伤的不是别人,正是邻村的于某,当即上前询问于某的伤情。看到于某腿部受了伤,陈某赶紧送他去了医院。

  由于陈某和于某就住在紧邻的村子里,平时都认识,双方决定协商处理赔偿问题,都没有立即报警,两辆车也没有留在原地,而是各自找人帮忙把车送回了家中。陈某和于某则一同来到医院,陈某还垫付了600元的医疗费。

  □波折

  协商不成没现场事故责任难认定

  于某及其家人认为,于某是被陈某撞伤的,摩托车也在车祸中受损,因而于某的住院费用、摩托车的维修费用都应该由陈某承担。然而陈某却认为,是于某违章驾驶摩托车才导致了车祸的发生,自己能够将于某送到医院并垫付了一定的医药费,是看在乡里乡亲的情面上。

  在协商未成后,于某的家人在当天晚上将近7点时报了警。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发现,事故现场早已没有了双方的车辆,由于事发地点在农村,周围又没有监控,双方也找不到目击者,事故原始现场难以还原。交警部门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提到,根据当事人陈述,无法查清事故事实。

  让双方没想到的是,于某这次伤得不轻,经过司法鉴定,于某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烧伤瘢痕形成,遗留踝关节活动受限,致右下肢功能丧失10%,构成了十级伤残。于某一家反复找到陈某协商赔偿的事,多次协商无果后,于某在2013年年初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九万八千余元。

  □审判

  被判负同等责任,双方均未上诉    2013年3月,莱阳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于某诉称 ,事发当日早上8点左右,被告陈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将其撞伤,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和休养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补偿金应由被告支付。原告于某认为自己平时在青岛某公司工作,因而应以青岛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九万八千余元。

  而被告陈某则辩称 ,自己并未撞伤原告,是原告违章驾驶摩托车,撞到他的手扶拖拉机侧面,原告所受的伤害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他没有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莱阳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的手扶拖拉机无牌且未投保交强险,法院认为投保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被告陈某未为其手扶拖拉机投保交强险,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应当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双方没有及时报案而导致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故应推定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原告损失,被告陈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然而原告所要求的以青岛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于法无依,因而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当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交通费、医疗费、车损等共计75443元;限额外为21818.55元,被告陈某应赔偿50%,即10909.28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600元,被告尚应赔偿原告85752.28元。原被告均服判 ,均未提起上诉。

  □提醒

  农村路段谨慎行遇事故尽快报警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觉得自己在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条件报案但是都没有及时报案,因而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应当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倘若能在第一时间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事故的处理就比较容易了,双方本是熟人,也不至于闹到对簿公堂。

  “无论是在城市道路还是农村道路,我们都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尤其是农村一些路段,很多驾驶员认为车量较少不易发生事故,但是由于没有红绿灯,车辆行驶期间更需要加倍小心,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该办案法官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应该尽快报警并主动保护现场,等待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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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事故不报案当事人或担全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事件过程

  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早上8点左右,莱阳某村的陈某驾驶家里的无牌手扶拖拉机,沿着村后的一条水泥路自西向东行驶,在走到某路口处向左拐弯时,于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面驶来,与拖拉机撞到了一起,摩托车当场撞得不成样子,于某也受伤倒地。

  由于是熟人,双方决定协商处理赔偿问题,都没有立即报警。但赔偿一直没有谈拢,于某的家人最终报了警。但由于事发地点在农村,周围又没有监控,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让人没想到的是,于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协商无果,于某将陈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双方没有及时报案而导致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故应推定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判决被告陈某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应当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原告损失,由被告陈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各方说法摩托车司机于某

  于某及其家人认为,陈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将于某撞伤,于某住院治疗和休养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补偿金等九万八千余元,应当由陈某支付。拖拉机司机陈某

  陈某认为,他并未撞伤于某,是于某违章驾驶摩托车,撞上手扶拖拉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而当时能够将于某送到医院并垫付一定的医药费,是看在乡里乡亲的情面上。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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