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浴场7月1日开放 市民游客八种行为明令禁止

2013-06-25 11:05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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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气温的升高,今年海水浴场也即将向市民、游客开放,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明确了海水浴场的管理部门以及经营业户、游客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其中,市民、游客进入海水浴场,不得携带炊具烹饪、烧烤,一旦违反将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浴场情况 海水浴场7月1日开放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滩和海水条件,以游泳健身功能为主的,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海水浴场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海水浴场应当有明确的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各类经营业户。管理单位应当与经营业户依法签订协议,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2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管理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门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浴场内的更衣冲水服务,应当实行政府定价。

  市民游客 八种行为明令禁止

  《办法》规定,游客应当服从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区域内游泳,并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要求。海水浴场内禁止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乱搭乱建、乱圈乱占;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花草树木;禁止擅自取土、采石、挖砂;禁止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禁止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禁止携犬进入海水浴场;禁止随意张贴广告;禁止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禁止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的行为。

  对擅自取土、采石、挖砂或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等行为,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此外,海水浴场范围内组织娱乐健身活动,应当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影响其他游客的正常活动。需要在海水浴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营业户 尾随游客售卖可罚千元

  海水浴场内的经营业户应当按照经营协议依法经营,禁止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不按规定价格收费和不明码标价;禁止误导消费、欺诈游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禁止机动船只侵占非机动娱乐设施的区域和游泳区;禁止娱乐项目违反安全技术规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禁止随意倾倒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固体、液体废弃物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中,经营业户出现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单位 游泳区娱乐区须分隔

  管理单位在对海水浴场实施经营管理时,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配置瞭望塔、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救生船、救生衣、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垃圾箱、公示牌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功能齐全完好;定期对沙滩进行深度清理,做好水域、陆地、公共厕所、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同时,在提供游泳服务期间,应按照海水浴场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功能;海上娱乐区与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设置安全防护网,并按浴场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救护人员,救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频率实施巡视;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浴场管理规定、安全知识和天气、潮汐、水质、水温、浪高等信息;遇有恶劣天气、海水污染等情况,通过广播或者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并组织工作人员劝导疏散游客。

  记者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