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邓海建
近日,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承办的《税收征管法》修改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会上,原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俞光远说,现在我们是依照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性的任务来征税,而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税率来依法征税,税收征管法在实践中被架空。(7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依法征税的理性,在实践中沦为笑谈。税收过于随意,危害在于三个层面:一是强化了政府部门对经济予取予夺的主导能力,使得政府兼演了微观经纪人的角色,一旦发现自身利益受损或减少,就可能习惯性地动用行政权力为自己谋利,从而深陷“大政府”境地而成瘾,难以自拔;二是随意性消弭了税收公平,使得地方部门常拿“税收优惠”当做自由裁量的行政资源,撕毁了市场竞争契约,要么扶持出一些效率低下、大而无当的怪胎,要么将有潜力、有市场的企业扼杀在萌芽状态。此外,还出现一种怪现象:年成好的时候,税务机关不会“应收尽收”,预留了“弹性空间”;一旦年成不好,真来清查某个企业,加上滞纳部分,往往是巨额欠款,足以让该企业关门。这是不少企业对征税惶惶不可终日的根源。
更重要的是,这种征税的随意性,使得纳税人对税收缺乏起码的认同与敬畏。此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民调显示:83.4%的人感觉作为纳税人“亏”,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39%的纳税人很焦虑,表示很想行使监督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2.3%的受访者对纳税人的权益比较了解,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80% 的人从来没行使过纳税人的任何一项权利。结果,本来可以成为官民之间良性互动最佳通道的征税程序,反而成为衍生出诸多矛盾的罅隙。
依法征税不仅是对法与税的敬畏,更传递出公共管理的稳定与谦抑本性,也是
有限政府的核心与灵魂。专家学者、代表委员多次建言,“最应规范的政府权力就是征税权”、“必须把征税权收回全国人大”等。按指标征税的历史该结束了,但愿《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能及时纾解这一症结,让法治化的税收真正成为倒逼公共改革的一种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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